Re: [請益] 公務員開Uber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蟲蟲蟲)時間3年前 (2022/09/06 07:07), 編輯推噓6(6010)
留言16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開uber不在新法放寬的範圍喔 舊法時期的函釋 來源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497&Page=8258&Index=0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舊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銓華參字第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 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 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 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 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 許。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 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 職業者。」第53 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 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 。」第54 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 年審驗一次 ,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 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 條第1 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 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交通部100 年10 月17 日交路字第 1000052988 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 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 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 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 條 第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法條: 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新法第15條 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 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5項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下略) 分析如下: 要「職業駕照」的都算新舊法的「業務」,所以不行喔 新法第15條第2項但書所稱的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指的應該是「領證職業」或「業務」以外的「工作」且不具經常性 以外送平台外送人員為例 銓敘部109年1月8日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電子郵件意旨 外送人員偶一為之可以但如具經常性、持續性仍然不可以 兩相對照可知 外送人員不必「職業駕照」是屬於「業務」以外之工作,會加上是否具「經常性」判斷 而領證職業、業務性質的不必再判斷是否具「經常性」,偶一為之也是禁止 ※ 引述《Z9dada (大大)》之銘言: : ※ 引述《dovewhite (小艾)》之銘言: : : 這樣算兼差嗎? : : 還是這個其實是違反服務法的? : 請問版友 薪水實在不高想說能不能兼一下工作 : 搜到以前規定 還有銓敘部108 110函都說不行 : 但是最近公務員服務法有修正? : 銓敘部是說 : 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 : 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 : 我覺得我開車技術還不錯也算才藝 : 幫助沒有車或不方便的人開車應該也算社會公益 : 下班偶爾再去開也不妨礙本職 : 請問這樣可以考職業駕照跟兼職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6.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62419253.A.EC6.html

09/06 07:11, 3年前 , 1F
不過可以觀察,看以後會不會有新的函釋打破這種體系
09/06 07:11, 1F

09/06 08:22, 3年前 , 2F
如果以後機車外送員也要職業駕照就無法兼職了
09/06 08:22, 2F

09/06 09:55, 3年前 , 3F
推一下
09/06 09:55, 3F

09/06 12:15, 3年前 , 4F
好文需要推
09/06 12:15, 4F

09/06 12:36, 3年前 , 5F
感謝分享
09/06 12:36, 5F

09/06 14:37, 3年前 , 6F
需要證照的工作一定不行
09/06 14:37, 6F

09/06 16:49, 3年前 , 7F
家附近開診所的醫師也是衛生所主任呀,反正例外要自己找
09/06 16:49, 7F

09/06 20:04, 3年前 , 8F
醫師兼診好像有他們自己的規定是報支援。
09/06 20:04, 8F

09/06 20:57, 3年前 , 9F
感謝分享
09/06 20:57, 9F

09/06 20:57, 3年前 , 10F
意料之內就是
09/06 20:57, 10F

09/07 08:55, 3年前 , 11F
專技人員有特別法 就能優先試用
09/07 08:55, 11F

09/07 08:55, 3年前 , 12F
但一般公務人員不用想惹
09/07 08:55, 12F

09/12 21:51, , 13F
薪水那麼低又不開放多打工,就等著公務人員品質越來越差
09/12 21:51, 13F

09/12 21:51, , 14F
,看文官體系崩潰
09/12 21:51, 14F

09/15 14:13, , 15F
文官體系崩潰才好順帶廢掉文官體制,拉自己競選團
09/15 14:13, 15F

09/15 14:13, , 16F
隊進駐各單位
09/15 14:13, 16F
文章代碼(AID): #1Z5e4rx6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文章代碼(AID): #1Z5e4rx6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