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北市政府的承辦人是不是涼了?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水星)時間3月前 (2024/09/10 12:30), 編輯推噓39(412118)
留言161則, 31人參與, 3月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圖利這問題我也滿想討論 雖然這篇比較適發在法律版問 圖利罪之一的要件在“明知”違背法令 如果是單純的違背法令,那沒有模糊空間 但好玩就在這個明知,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我想討論的是 如果在做成某項行為的當時,對於該項行為是否違背法令有諸多爭議 縱使日後經過一定程序(如監察院糾正或司法判決)判定該行為違法 是否就能構成當事人在行為當時明知違背法令 以柯這案來說,先不管實際證據為何,畢竟我們都不知道 但柯放寬容積這件事,在適法性上一定有正反兩方論述支持 如果正反兩方力量相當,柯權衡之下採放寬處理 在放寬容積這件事上面仍有爭執的情況下 縱然事後經過監察院糾正,更甚者後面也許還有訴訟程序 即使結果認定放寬容積不符法令 是否就能推論柯在放寬當時就已明知放寬容積違背法令? 現實上我想爭議點應該也就在過程中到底正反比例到底多少 如果正反大概一比九,也就是絕大多數人都跟柯說這違法 那柯執意放寬我想法規心證應該也是圖利 但如果是個四六、六四或者五五開 那可能每個法官心證都不一樣 結論就是,圖利罪的法定要件還是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在裡面 只要有模糊空間,那就是在搞一般基層公務員心態 沒有人想要拿自己的自由去賭一個甚至不需要有對價關係就能成立的圖利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43.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25942621.A.4F7.html

09/10 13:50, 3月前 , 1F
這種沒有法規依據的行政處分,還符合程序合法性嗎?
09/10 13:50, 1F

09/10 13:51, 3月前 , 2F
實質合法性是給都委會開的決定,不過北府的講法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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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51, 3月前 , 3F
是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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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52, 3月前 , 4F
只能經由刑事法庭定罪,透過信賴不保護原則來撤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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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52, 3月前 , 5F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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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4:53, 3月前 , 6F
不是啦...現在沒有人在跟你講法律啦。箭已射到,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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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4:53, 3月前 , 7F
在靶就要給我畫在那裡嘛,我管你那麼多喔?
09/10 14:53, 7F

09/10 15:51, 3月前 , 8F
現在就是先抓進去,問題我們再來慢慢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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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2, 3月前 , 9F
然後各種放消息,操作一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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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3, 3月前 , 10F
這就和肇事逃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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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3, 3月前 , 11F
要證明你當下知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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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3, 3月前 , 12F
可以由客觀事證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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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3, 3月前 , 13F
例如車上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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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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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3, 3月前 , 15F
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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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5, 3月前 , 16F
至於柯說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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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5, 3月前 , 17F
但現在有很多的證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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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5, 3月前 , 18F
他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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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5, 3月前 , 19F
他既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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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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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7, 3月前 , 21F
神比喻,原來肇事了喔,那蔣市府也都抓去處理了啦,還
09/10 15:57, 21F

09/10 15:57, 3月前 , 22F
說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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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8, 3月前 , 23F
京華也該停工了,法院趕快動作,怎麼能繼續施工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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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58, 3月前 , 24F
個擺明違法的建物,太誇張了,趕快拆掉解約
09/10 15:58, 24F

09/10 16:00, 3月前 , 25F
有的肇事案,當下真的不知情,他會說「沒感覺」、「
09/10 16:00, 25F

09/10 16:00, 3月前 , 26F
以為碰到異物」,這時就要調查來推翻汽車駕駛的說
09/10 16:00, 26F

09/10 16:00, 3月前 , 27F
09/10 16:00, 27F

09/10 16:01, 3月前 , 28F
蔣市府也都知道還持續施作工程,不然應該一上任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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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01, 3月前 , 29F
令停工,那些複審通過的也抓一抓,一大串,都進去蹲
09/10 16:01, 29F

09/10 16:09, 3月前 , 30F
例如柯曾親筆批示:「To產業局長,怎麼做都行,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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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09, 3月前 , 31F
09/10 16:09, 31F

09/10 16:09, 3月前 , 32F

09/10 16:25, 3月前 , 33F
明知=法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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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28, 3月前 , 34F
顏色不對就是明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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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29, 3月前 , 35F
我比較好奇這樣一直洗可以領多少就是了,應該滿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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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29, 3月前 , 36F
啦,很勤奮,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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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33, 3月前 , 37F
據了解,當年公務員相當害怕會有問題,還影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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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33, 3月前 , 38F
自保,如今成為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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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6:33, 3月前 , 39F
09/10 16:33, 39F
還有 82 則推文
09/11 11:37, 3月前 , 122F
哇,樓上跑到公務員板貼標籤欸,當板規是虛設的是吧
09/11 11:37, 122F

09/11 13:57, 3月前 , 123F
要明知違背法令,現在根本行政法院都沒有跑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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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3:57, 3月前 , 124F
前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都不知道,就要扣人家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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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3:57, 3月前 , 125F
是真的有夠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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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13, 3月前 , 126F
党覺得你知道你就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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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0:46, 3月前 , 127F
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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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7:06, 3月前 , 128F
實務上的明知跟字面上的不一樣,不存在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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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7:06, 3月前 , 129F
要有客觀違法行為作前提,沒有違法的話何來”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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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7:06, 3月前 , 130F
”,不要被牽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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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27, 3月前 , 131F
黨說你圖利就成立
09/12 20:27, 131F

09/12 21:45, 3月前 , 132F
這裡是公務員版。理論上,就應該討論公務員的事情,
09/12 21:45, 132F

09/12 21:45, 3月前 , 133F
比方:這件事情為什麼不是先送行政法院,而是逕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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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1:45, 3月前 , 134F
方法院。
09/12 21:45, 134F

09/12 21:46, 3月前 , 135F
隨便說人違法或不違法,對這邊的人幫助大嗎?說若
09/12 21:46, 135F

09/12 21:46, 3月前 , 136F
承辦人員以後遇到這種事情,應該怎樣保護自己才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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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1:46, 3月前 , 137F
個版要討論的事情吧
09/12 21:46, 137F

09/13 00:00, 3月前 , 138F
因為你沒真的接觸過跟想過真的碰到這種案件吧? 你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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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0:01, 3月前 , 139F
了滿滿的問題跟機關講適用法條有疑慮、驗收過程有疑
09/13 00:01, 139F

09/13 00:02, 3月前 , 140F
慮,機關說喔 我扣款了阿 他也繳了 乾你屁事阿 你是
09/13 00:02, 140F

09/13 00:02, 3月前 , 141F
檢調喔?我們兩造沒意見 行政法院在哪邊?你叫什麼叫
09/13 00:02, 141F

09/13 00:03, 3月前 , 142F
滾去旁邊拉 行政處分可以拘束辦案喔?我是不太懂拉
09/13 00:03, 142F

09/13 00:04, 3月前 , 143F
這種會弄死人的 沒人想送行政法院阿
09/13 00:04, 143F

09/13 00:06, 3月前 , 144F
多少案件行政處分還沒更裁都送刑事了 等更裁確定大
09/13 00:06, 144F

09/13 00:06, 3月前 , 145F
家都退休了拉 以後都用行政處分拘束檢調好了
09/13 00:06, 145F

09/13 00:25, 3月前 , 146F
或著你想知道的 根本沒送行政法院裁量 就送刑事的
09/13 00:25, 146F

09/13 00:41, 3月前 , 147F
才是常態,真的涉及刑事誰是先送行政法院等確定的.
09/13 00:41, 147F

09/13 00:41, 3月前 , 148F
..
09/13 00:41, 148F

09/13 06:04, 3月前 , 149F
樓上才是沒真正辦過有爭議的案子吧,這種大案子過程
09/13 06:04, 149F

09/13 06:04, 3月前 , 150F
就是一直開會一直討論,完全沒人提不同意見才是有鬼
09/13 06:04, 150F

09/13 06:04, 3月前 , 151F
,沒共識就是往請專責機構認定(本案就都委會),認
09/13 06:04, 151F

09/13 06:04, 3月前 , 152F
定完就大家沒問題就共識決,再有問題就往上釐清
09/13 06:04, 152F

09/13 06:14, 3月前 , 153F
現在爭議點就是有沒違法的判定,到底該到哪層級?本
09/13 06:14, 153F

09/13 06:14, 3月前 , 154F
案若成立,以後公務員辦有爭議的案子,都先送院檢確
09/13 06:14, 154F

09/13 06:14, 3月前 , 155F
認有無違法來自保好了,反正其他機構的認定毫無效力
09/13 06:14, 155F

09/14 12:17, 3月前 , 156F
按照某P的說法行政法院廢掉好了笑死
09/14 12:17, 156F

09/16 09:51, 3月前 , 157F
我就覺得很奇怪,「怎麼做都行,快就好」,「最高
09/16 09:51, 157F

09/16 09:52, 3月前 , 158F
原則就是公務員不被關」這些詞都被當證據,問題這些
09/16 09:52, 158F

09/16 09:52, 3月前 , 159F
指令有叫你違法嗎?「怎麼做都行」沒包括駁回申請這
09/16 09:52, 159F

09/16 09:53, 3月前 , 160F
選項嗎?要求不違法也能被當成要求違法的指令?
09/16 09:53, 160F

09/16 09:53, 3月前 , 161F
感覺就是心中已經把你當屎了,呼吸都是臭的
09/16 09:53, 161F
文章代碼(AID): #1ctyjTJt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ctyjTJt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