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遭霸凌公務員想轉調「一紙規定」走投無路 邱顯智喊「給公務員逃命權」
遭霸凌公務員想轉調「一紙規定」走投無路 邱顯智喊「給公務員逃命權」
曹岡陽
2024年11月21日 週四 下午7:25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一名員工疑似長期遭霸凌選擇輕生,撼動全國,連總統、行政院長都
為此道歉。針對公務員困境,時代力量前黨主席、律師邱顯智分享先前的案例,基層公務
員或是阿兵哥,面對永遠做不完的工作,走投無路。另外,公務員如果遇到霸凌的長官,
想要轉調到別的部門,根據規定還是要長官同意才能放人,而這一紙規定,等同公務員只
能面對霸凌地獄,永遠無法脫身。
邱顯智臉書發文表示,今天早上接到陸軍269旅黃志劼媽媽的電話,她說,她看到卓院長
昨晚為勞動部不幸離世的員工致歉的新聞,想到自己的兒子,也是走投無路,而在上班的
地方自縊,哭了一整晚。邱顯智說,他曾跟黃媽媽到269旅保修廠,黃志劼不眠不休工作
到凌晨兩三點,回去睡覺,然後六點要起床當值星官。附近有一家便利商店,黃志劼每天
深夜裡就在這買蠻牛,喝了之後面對寂靜的夜,繼續做著永遠做不完的工作,最後在營區
上吊。
邱顯智感嘆,這些阿兵哥、這些基層的公務員,年紀輕輕,無路可走。想起黃榮堅教授在
解析鄧如雯殺夫案的著名文章〈論正當防衛〉中寫道:「法律總是要給人一條路走的,而
且給的必須是一條屬於人走的路。」
邱顯智解釋,如果某個公務員遇到不合理的長官霸凌,這時公務員想要逃離原機關長官的
魔掌,最直接的也最卑微的,就是趕快離開。這時至其他機關應徵,好不容易,總算有一
個機關願意錄取他了。但辛酸的公務員就可以離開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邱顯智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
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換言之,該管公務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只有機關才可以指名
商調。如果新機關發函指名商調,這時候必須要「原來機關的首長同意」,才能順利指名
商調。
邱顯智說,本來就是要脫離該首長魔掌,才費盡千辛萬苦去應徵別的機關,現在我能不能
離開,還要我的本來的首長同意,那豈不是請鬼拿藥單?而且我還讓他知道,我要脫離他
的魔掌,不是更慘?邱顯智也說,曾經有個公務員來陳情,他學習了許多的課程,長官覺
得他很好用,於是就盡量用,用到不眠不休要崩潰,於是第一年,商調到A機關,結果原
來的首長不同意。第二年,又商調到另一個B機關,原來的首長還是不同意,處於一個
走投無路的狀態。
邱顯智說,保訓會雖然有發函,在這種狀況下,被長官拒絕商調的公務員可以提請訴訟,
伸張自己的權利,但立即讓公務員陷入兩種困境。第一,跟自己現在的惡老闆打官司,第
二,因為公務員沒有商調請求權,實務上敗訴機率無敵大。
邱顯智呼籲,給予公務員一個逃命權,賦予公務員商調請求權,應該是讓這些為國家奉獻
青春,用心盡力人,在面對無理的長官霸凌時,最卑微的權利。
來源:https://reurl.cc/V0XyAy
心得:
原來要求不得擋商調,前幾天就有媒體開始報導
麻煩再加一個考試限制轉調年限降至一年,謝謝
擋商調的法規依據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修改這條就不能擋商調了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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