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遭霸凌公務員想轉調「一紙規定」走投無路 邱顯智喊「給公務員逃命權」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蟲蟲蟲)時間1月前 (2024/11/24 22:34), 1月前編輯推噓50(5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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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霸凌公務員想轉調「一紙規定」走投無路 邱顯智喊「給公務員逃命權」 曹岡陽 2024年11月21日 週四 下午7:25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一名員工疑似長期遭霸凌選擇輕生,撼動全國,連總統、行政院長都 為此道歉。針對公務員困境,時代力量前黨主席、律師邱顯智分享先前的案例,基層公務 員或是阿兵哥,面對永遠做不完的工作,走投無路。另外,公務員如果遇到霸凌的長官, 想要轉調到別的部門,根據規定還是要長官同意才能放人,而這一紙規定,等同公務員只 能面對霸凌地獄,永遠無法脫身。 邱顯智臉書發文表示,今天早上接到陸軍269旅黃志劼媽媽的電話,她說,她看到卓院長 昨晚為勞動部不幸離世的員工致歉的新聞,想到自己的兒子,也是走投無路,而在上班的 地方自縊,哭了一整晚。邱顯智說,他曾跟黃媽媽到269旅保修廠,黃志劼不眠不休工作 到凌晨兩三點,回去睡覺,然後六點要起床當值星官。附近有一家便利商店,黃志劼每天 深夜裡就在這買蠻牛,喝了之後面對寂靜的夜,繼續做著永遠做不完的工作,最後在營區 上吊。 邱顯智感嘆,這些阿兵哥、這些基層的公務員,年紀輕輕,無路可走。想起黃榮堅教授在 解析鄧如雯殺夫案的著名文章〈論正當防衛〉中寫道:「法律總是要給人一條路走的,而 且給的必須是一條屬於人走的路。」 邱顯智解釋,如果某個公務員遇到不合理的長官霸凌,這時公務員想要逃離原機關長官的 魔掌,最直接的也最卑微的,就是趕快離開。這時至其他機關應徵,好不容易,總算有一 個機關願意錄取他了。但辛酸的公務員就可以離開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邱顯智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 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換言之,該管公務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只有機關才可以指名 商調。如果新機關發函指名商調,這時候必須要「原來機關的首長同意」,才能順利指名 商調。 邱顯智說,本來就是要脫離該首長魔掌,才費盡千辛萬苦去應徵別的機關,現在我能不能 離開,還要我的本來的首長同意,那豈不是請鬼拿藥單?而且我還讓他知道,我要脫離他 的魔掌,不是更慘?邱顯智也說,曾經有個公務員來陳情,他學習了許多的課程,長官覺 得他很好用,於是就盡量用,用到不眠不休要崩潰,於是第一年,商調到A機關,結果原 來的首長不同意。第二年,又商調到另一個B機關,原來的首長還是不同意,處於一個 走投無路的狀態。 邱顯智說,保訓會雖然有發函,在這種狀況下,被長官拒絕商調的公務員可以提請訴訟, 伸張自己的權利,但立即讓公務員陷入兩種困境。第一,跟自己現在的惡老闆打官司,第 二,因為公務員沒有商調請求權,實務上敗訴機率無敵大。 邱顯智呼籲,給予公務員一個逃命權,賦予公務員商調請求權,應該是讓這些為國家奉獻 青春,用心盡力人,在面對無理的長官霸凌時,最卑微的權利。 來源:https://reurl.cc/V0XyAy 心得: 原來要求不得擋商調,前幾天就有媒體開始報導 麻煩再加一個考試限制轉調年限降至一年,謝謝 擋商調的法規依據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修改這條就不能擋商調了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37.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32458849.A.102.html

11/24 23:05, 1月前 , 1F
把同意兩字拿掉即可 期待立委修法
11/24 23:05, 1F

11/24 23:09, 1月前 , 2F
台灣鯛:不爽不要做,不要說台灣鯛啦,板上也有這種
11/24 23:09, 2F

11/24 23:13, 1月前 , 3F
多留幾個月算不算擋商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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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23:16, 1月前 , 4F
不得擋商調很好啊,這樣爛單位一下就現形了......
11/24 23:16, 4F

11/24 23:17, 1月前 , 5F
結果是前立委先出來說話?!
11/24 23:17, 5F

11/24 23:20, 1月前 , 6F
單位的流動率我覺得也是重要參考指標 好單位誰想走
11/24 23:20, 6F

11/24 23:39, 1月前 , 7F
所以才檔商調阿!少人走=好像不錯=騙人來
11/24 23:39, 7F
行政作為面: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 編輯: ntnusleep (27.52.37.42 臺灣), 11/24/2024 23:47:33

11/25 00:48, 1月前 , 8F
這真的是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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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0:56, 1月前 , 9F
商調的公文自己親自送,到誰的桌子卡住,帶一杯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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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0:56, 1月前 , 10F
水去他旁邊慢慢喝,你都要走了,連澆水都不敢你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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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0:56, 1月前 , 11F
敢自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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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0:56, 1月前 , 12F
既然決定好這裡要死一個人,誰卡住你不給走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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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0:56, 1月前 , 13F
就帶走他!帶走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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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2:59, 1月前 , 14F
支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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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4:01, 1月前 , 15F
拖延也算擋商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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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6:43, 1月前 , 16F
我已經可以開始預見,後時代的公務員走投無路的情況
11/25 06:43, 16F

11/25 06:43, 1月前 , 17F
下不是自殺而是殺長官或殺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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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6:59, 1月前 , 18F
那些事務官就是最怕事情鬧大,影響自己的官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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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6:59, 1月前 , 19F
上大家的薪水也不是你的長官戶頭匯給你的,隨時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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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6:59, 1月前 , 20F
備好錄音,看這些魑魅魍魎囂張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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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7:03, 1月前 , 21F
這還能不能再連署一次~公務員們應該趁這次的浪,再
11/25 07:03, 21F

11/25 07:03, 1月前 , 22F
拼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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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7:23, 1月前 , 23F
很多規定本來就不合理!通常不是主管太機車就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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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7:23, 1月前 , 24F
務太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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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7:27, 1月前 , 25F
11/25 07:27, 25F

11/25 07:33, 1月前 , 26F
奴隸贖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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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7:54, 1月前 , 27F
支持修法
11/25 07:54, 27F

11/25 07:57, 1月前 , 28F
本來就不該擋商調,立委真關心霸凌案就快點修法,
11/25 07:57, 28F

11/25 07:57, 1月前 , 29F
不要只是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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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8:04, 1月前 , 30F
被霸凌者轉調被原機關擋,根本就是叫人去死,不修法
11/25 08:04, 30F

11/25 08:04, 1月前 , 31F
只會有更多自殺的公務員,無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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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8:16, 1月前 , 32F
應該取消原機關的商調同意權,機關人調走業務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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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8:16, 1月前 , 33F
了就該自行檢討環境和人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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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16, 1月前 , 34F
擋商調應知會人事並記錄 作為流動率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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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59, 1月前 , 35F
知會人事?知會不省人事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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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59, 1月前 , 36F
上層:我沒有擋商調啊 一年後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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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0:09, 1月前 , 37F
政府把公務環境營造成如此 那應該回到純粹的勞雇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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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0:09, 1月前 , 38F
係 而不是情緒勒索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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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5 則推文
11/25 21:07, 1月前 , 74F
支持趕快修法
11/25 21:07, 74F

11/25 21:17, 1月前 , 75F
誒誒 269旅保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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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2:34, 1月前 , 76F
施行細則是銓敘部訂的,自己就能修了,不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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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2:34, 1月前 , 77F
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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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3:26, 1月前 , 78F
這個環境就你們為了選立委搞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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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2:48, 1月前 , 79F
如果不能擋商調 我那個霸凌主管一定慘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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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2:50, 1月前 , 80F
不過還是有個問題 就是被霸凌者高機率萬年乙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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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2:50, 1月前 , 81F
根本很難調走 結果連逃跑也無能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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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7:12, 1月前 , 8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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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7:13, 1月前 , 83F
這點一定要修掉,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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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7:44, 1月前 , 84F
支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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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8:17, 1月前 , 85F
那就快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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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1:41, 1月前 , 86F
269旅?洪仲丘那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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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3:11, 1月前 , 87F
笑死邱當年為搏得政治版面從政,自己本身的作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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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3:11, 1月前 , 88F
是造成公務員離職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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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4:59, 4周前 , 89F
不會修啦 勞動部霸凌案的波瀾已結束 不會撼動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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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4:59, 4周前 , 90F
制度 首長任命權是總處的業務&組織核心 不會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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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14:59, 4周前 , 91F
眼底下的人跑來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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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23:03, 4周前 , 92F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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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03:19, 4周前 , 93F
我如果要死,絕對會拖那些逼我的人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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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06:12, 4周前 , 94F
期待修法,讓首長無權干涉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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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13:13, 4周前 , 95F
既然要死人,那一人絕不能是自己啊,傻了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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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15:19, 4周前 , 96F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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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15:42, 4周前 , 97F
逃命權還要懇求長官恩賜,真是有夠卑微命不值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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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15:42, 4周前 , 98F
務員,擋商調就是使人上吊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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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18:06, 4周前 , 99F
11/27 18:06, 99F

11/27 19:22, 4周前 , 100F
不擋很多單位會唱空城計,哈哈,怎麼可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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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19:23, 4周前 , 101F
真的能過,以後新進人員會改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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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7:14, 3周前 , 102F
不同意原po的條文,應該改為強制商調制,原po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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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7:14, 3周前 , 103F
字還是有原機關「應准予」這不行,應該是人員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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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7:14, 3周前 , 104F
商調函30日內像機關報到(本來想說加上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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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7:14, 3周前 , 105F
不過這邊可能有被逼簽放棄的缺口)但是如果調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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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7:14, 3周前 , 106F
個坑也只能哭哭,或是雷缺都用強制商調,總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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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7:14, 3周前 , 107F
完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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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0:13, 3周前 , 108F
支持修法,很多新人被欺壓走不了最後被迫離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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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0:13, 3周前 , 109F
是因為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
11/29 00:13, 109F

11/29 07:59, 3周前 , 110F
想逃還是考試最有用吧,依法不能擋
11/29 07:59, 110F

12/01 09:28, 3周前 , 111F
一堆人只敢網路留言,真的要要站出來小貓沒幾隻,
12/01 09:28, 111F

12/01 09:28, 3周前 , 112F
很符合公務員特質,呵呵
12/01 09:28, 112F

12/01 15:07, 3周前 , 113F
連網路都沒聲音了,不是更被看沒有
12/01 15:07, 113F
文章代碼(AID): #1dGpbX42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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