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沒考慮職場霸凌
公務人員考績法
有明確性文字定義的
只罰以下犯上
不罰以上虐下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6款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所以要記謝宜容二大過,還要硬湊其它條
也還要看行政法院買不買帳,到時還要補她免職這段期間薪俸
不用上班還有錢領
就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只罰你不服從 不罰你霸凌
所以下屬在面對長官的職場霸凌時 只能默默承受
長官也無所忌憚
想要考試院自己修法不太可能
只能看有沒有立委願意提案 或是公務人員協會請願
在公務人員考績法加入處罰職場霸凌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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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unHam (61.71.37.163 臺灣), 11/27/2024 15: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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