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招標規範與企劃書不一致時之驗收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google)時間2天前 (2025/01/25 12: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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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febobi (不正常人類研究所所長)》之銘言: : ※ 引述《aremegu (一步一腳印)》之銘言: : : 請問有關招標規範與企劃書不一致時怎麼驗收檢核?謝謝。 : : 契約條文規定: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 : : 依下列原則處理: : : 1.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 :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契約條款與投標須知內容有不一致之處, : : 以契約條款為準。 : :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 : : 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 : 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 : 請問:招標規範規定採購標的物重量為100公斤(誤差範圍正負3公斤),廠商投標之 : : 企劃書標記為97公斤(且無註明誤差範圍),交貨時重量為98公斤,請問能否依上面 : : 契約規定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 : 採購標的物符合招標規範規格檢核為驗收合格? : : 謝謝。 : 大家好 : 放假了來學術討論一下。 : 我自己的見解認為不適用契約第一條不一致之規定。緣何? : 參酌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函節引說明二 : "二、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 : 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 : 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 : 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 : 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 依原始招標文件規定,限重100公斤已有+-3之公差範圍。換言之本案既採評審最符合需 : 要廠商方式辦理。就本項規定,宜朝向其公差範圍越小越接近100者為優(倘屬限重模式)。 : 準此,兼觀上開函釋文義,廠商97公斤計畫既經機關審定,表示廠商提交97公斤(誤差範圍 : 使用至-3公斤)已被機關接受,意即97與100+-3之條文,兩者並未牴觸或錯誤。97係機關審 : 定接受內容。 : 附帶一提,雖97已被接受成為新內容但不代表原規格所定之公差範圍(+-3)已然失效,除非 : 廠商計畫書聲明,該97公斤為絕對正確值,無須使用公差值、無須誤差範圍或聲明更優之 : 誤差範圍(誤差僅+1公斤之類但原文已明述無此等敘述)致原誤差規定不再生效,否則應認 : 原誤差規定繼續有效。因此所提交之98公斤,雖與計畫書之97公斤有差,但仍在有效之原 : 誤差範圍內(-2)。自然98公斤因仍在原誤差範圍內,尚屬合格。且因仍適用原誤差規範, : 亦無需進入98是否有優規可能之思考,因原誤差規範並未失效或變更範圍。 : 但是為通俗方便處理,亦非不得簡述為優規(因更貼近原訂限重100),但非良好處理方式。因 : 採優規論述,倘未於驗收前執行優規認定程序,又屬程序不備之缺失。且此種解釋亦與規 : 定原意不完全相符。 : 以上拙見聊備一說 : : 12/29 11:47補充說明: : : 招標方式是以「公開取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徵求企劃書,選擇符合 : : 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 : : 評審項目有一項是:廠商對本採購案之瞭解程度: : : 對本採購案背景、服務事項、產品規格及預期成果之瞭解程度。 : : 97~103公斤對品質無影響。 : : 驗收時檢核表的檢核項目規格要列招標規範的規格(97~103公斤)呢? : : 還是企劃書的規格(97公斤)呢? : : 謝謝。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66.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37780504.A.F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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