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道歉信噁寫「I LOVE YOU」!檢察官瘋狂追求美女書記官 被判免職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ikariamman (自宅警備 外送師)時間8小時前 (2025/05/16 16:17)推噓11(12推 1噓 9→)留言22則, 17人參與討論串1/1
道歉信噁寫「I LOVE YOU」!檢察官瘋狂追求美女書記官 被判免職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44753
時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魏偕峯,被控前年6月起,藉送禮等方式追求同署美女書記官,
更時常在打卡機前「不期而遇」,跟蹤、騷擾8個月,不可思議的是
,魏得知時任檢察長戴文亮已下令調查,親筆寫道歉信,卻附上小卡片寫上「I LOVE YOU」
,造成女方極大困擾,她提告後,魏一審被依跟蹤騷擾罪判刑4月,
檢評會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魏共有15項違失,今重判魏免除檢察官職務,
並考量人地不宜,改調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可上訴。
魏偕峰亦遭停職處分,職務法庭考量魏改調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尚未被停職,
今判決只要判決書送達南投地檢署檢察長的隔天即起停職。
魏偕峯今年46歲,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院的前身)47期結訓業,
輔大法律研究所畢,在雲林地檢署任職多年。
雲林地檢署調查,時任檢察官的魏偕峯對同署某美女書記官有好感,有意追求
自2022年起藉機贈送物品、藉故接近攀談,使女書記官困擾不已。
女書記官配屬的檢察官獲悉,出面制止魏偕峯,但魏並未打住,仍展開瘋狂追求,
例如常藉機找女書記官攀談,甚至提議幫她補習以考上更好的公職,
離譜的是,魏竟主張女書記官平日晚間留下來1至1個半小時,
或假日另約時間採「一對一補習」,被她拒絕,魏還以
「妳就像草莓一樣可愛」等話示愛,造成她不小困擾。
此外,魏偕峯自前年6月起,即頻繁撥打辦公室內線電話給女書記官
造成她值晚班時不敢接聽辦公室內線電話,魏也時常在地檢署內刷卡處前守候
製造和女書記官「不期而遇」,魏也在女書記官加班時,突然出現在她身邊,
讓她受到驚嚇、感覺受到冒犯;或者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示愛
導致書記官心生畏懼,讓她不堪其擾。
女書記官去年2月決定不再隱忍,
對魏偕峯提出性騷擾申訴及指控魏疑涉跟蹤騷擾防制法
,提出刑事告訴。
雲林地檢署獲報,檢察長下令調查,立即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魏深知闖下大禍
,為表示歉意,寫道歉信給女書記官,竟附上小卡片寫上「I LOVE YOU」,使她驚嚇不已
,經雲檢調查後,認定性騷擾申訴成立。刑事部分,雲檢也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魏。
行政部分,雲檢認為魏偕峰行為失當,以違反法官法為由,向檢評會請求個案評鑑。
魏偕峯指出,因為沒談過戀愛,與女性同事或朋友相處造成誤會情形,坦然認錯,會深刻
檢討反省。
檢評會認為,魏偕峯對女書記官展開騷擾、跟蹤等行為逾8個月,經女方拒絕,他仍不斷
出現騷擾行為已經觸法,魏稱因對女方有好感,往來互動笨拙,惡性並非重大,但魏身為
檢察官,行為卻違背司法人員應秉持的品格,並破壞檢察官形象與人民對司法信賴,違反
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113 年度易字第 396 號刑事判決
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8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102年7月1日改制為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
第47期結業,分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5月25日起更名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雲林地檢署)擔任候補檢察官,負責偵查業務,108年至112年負責公訴業務,自112
年3月起迄今,負責公訴及執行業務。甲 (姓名年籍詳卷)於110年3月13日調入雲林地檢署
並配屬檢察官負責偵查書記官紀錄業務至今。
二、乙○○於甲 到雲林地檢署任職後,因對甲 存有好感,而有追求之意。自111年間起
,乙○○先是委請某股檢察官代為轉送零食等物品給甲 ,甲 初不以為意,亦不願破壞同
事間之和諧關係,故均予以收受後再分送予雲林地檢署同事,乙○○乃進而要求甲 至其
個人辦公室收受零食等物品,並藉機與甲 攀談,因乙○○上開行為過於頻繁,致甲 深感
負擔,遂開始以不需要、有事、要開庭等理由予以拒絕,並請某股檢察官代為轉達拒絕收
受贈物之意,惟乙○○仍一再藉故贈送物品,若甲 拒絕,乙○○則一直「盧」甲 ,直至
甲 收受為止,甲 因不堪其煩,只好先收受贈物後再予以丟棄;000年0月間起,乙○○轉
而透過雲林地檢署某股檢察官邀約甲 及雲林地檢署女同事前往某股檢察官之個人辦公室
聊天、聚會,藉機接近甲 ,某股檢察官初未察覺乙○○追求甲 之意,亦囿於學長學妹之
前後期關係,即應乙○○之要求,以個人辦公室之電話撥打內線電話給甲 ,並對甲 表示
「書記官妳下來一下」,致甲 以為係某股檢察官有公務上之業務聯繫,因而前來,始知
係乙○○之意,事後某股檢察官察覺有異,並探詢得知甲 對乙○○並無好感且無意願與
乙○○交往,乃拒絕並制止乙○○上開行為。乙○○於112年6月前,已經由檢察官同仁之
告誡與制止明知甲 已拒絕其追求之意,竟基於跟蹤騷擾之單一犯意,違反甲 之意願,持
續對甲 為下列跟蹤騷擾之行為,致甲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 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㈠要求甲 單獨至其個人辦公室,親自或命甲 將門關上後,製造與甲 獨處之機會
乙○○自000年0月間起,頻繁地以其個人辦公室電話撥打內線電話給甲 (甲 之公務
電話無法顯示來電分機號碼),要求甲 前往其個人辦公室,待甲 抵達後,乙○○會親自
或藉故要求甲 將門關上,製造與甲 獨處的機會,再藉機主動與甲 聊天及分享小禮物(
包括零食、洗面乳及面膜等),而其聊天的內容包括:辦公室同仁間的私事話題、幫甲
補習話題(乙○○要求甲 在平日晚間留下來1到1個半小時,或假日約時間,由其幫甲 一
對一補習,乙○○並告知甲 伊之前幫誰誰誰補習,誰誰誰就考上了等語,惟遭甲 拒絶)
,或者例如「妳的生肖今年會脫單、會有桃花運」、「希望可以交像妳一樣的女朋友,也
會帶女朋友去日本玩」、「如果有像書記官的女友,會帶女友去遊玩、送女友禮物」、「
妳就像草莓一樣可愛」等內容。又乙○○特別會選擇甲 內勤或假日值班日的晚間為上開
行為,致甲 在晚間內勤值班時,因為害怕接到乙○○的來電,不敢接辦公室內線電話,
造成內勤檢察官、法警同仁與甲 聯繫內勤事務的困擾。
⒈112年8月10日(星期四)甲 於晚間值班內勤勤務時,乙○○以其辦公室電話撥打內線
電話予甲 ,要求甲 前往其個人辦公室,甲 抵達後,乙○○即藉機聊天,並贈送小禮物
予甲 ,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⒉112年8月19日(星期六)上午,甲 前來雲林地檢署加班,乙○○於雲林地檢署第二辦
公室(下稱二辦)二樓檢察官辦公室茶水間遇到甲 ,遂要求甲 前往其辦公室,甲 因深感
困擾,遂央求當日亦到署加班之雲林地檢署廖珮忻書記官陪同前往,乙○○見廖珮忻陪同
甲 前來,甚感詫異,遂要求廖珮忻先行離去,廖珮忻不敢違抗,只能無奈離開,獨留甲
在乙○○之個人辦公室。約5分鐘後,廖珮忻撥打電話給乙○○,佯稱要與甲 去他處拿東
西,藉故要帶走甲 ,嗣廖珮忻抵達乙○○辦公室門口後,乙○○表示再1分鐘,之後又稱
尚須再30秒,始讓甲 離去,乙○○以此方式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⒊乙○○要求甲 獨自前往其個人辦公室之行為,甲 之科室主管即雲林地檢署紀錄科長
知悉並向甲 求證後,旋即於112年8月21日20時02分,傳送LINE簡訊嚴詞告誡乙○○,簡
訊內容中並表示「……已經造成她很大的困擾和壓力……希望你馬上停止這樣的行為……
我會循途徑反應上去的…」;某股檢察官知悉上情後,於同年月22日時,當面質問並明確
告誡乙○○:「要是讓我再聽到一次你把我的書記官叫到你的辦公室,我就要把這件事告
訴主任檢察官」;同年月23日上午8時38分,乙○○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文字訊息向甲
道歉,並承諾「不會再以室內電話聯繫及分享小禮物」。
4.乙○○雖經雲林地檢署紀錄科長、某股檢察官告誡其行為已對甲 構成莫大之壓力及
騷擾行為,其亦傳送訊息向甲 道歉並表示不會再對甲 為任何接觸行為,詎仍未停止對
甲 之跟蹤騷擾行為,承前開跟蹤騷擾之單一犯意,進一步再對甲 為下敘之跟蹤騷擾行為
。
㈡乙○○在雲林地檢署二辦停車場、二辦門口、走廊等候、跟追、騷擾甲 :
⒈112年10月13日上午8時1分許,甲 前來雲林地檢署上班,於進入二辦門口打卡處刷卡
上班時,乙○○突然出現,跟追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藉機與甲 攀談,而對甲 為跟蹤騷
擾之行為。
⒉112年11月7日上午8時33分許,甲 前來雲林地檢署上班,於進入二辦門口打卡處刷卡
上班時,乙○○突然出現,跟追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藉機與甲 攀談,甲 遂藉詞須前往
某股檢察官辦公室拿取東西以擺脫乙○○之糾纏,惟乙○○仍跟追不捨並一同進入某股檢
察官辦公室,甲 無奈,片刻即離開某股檢察官辦公室欲返回二辦二樓紀錄科辦公室,乙
○○仍跟追至二樓樓梯口始作罷,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⒊112年12月7日上午8時24分許,甲 前來雲林地檢署上班,於進入二辦門口打卡處刷卡
上班時,乙○○突然出現,跟追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藉機與甲 攀談,而對甲 為跟蹤騷
擾之行為。
⒋112年12月10日星期日下午某時,乙○○得知甲 前來雲林地檢署紀錄科辦公室加班,
遂持喜餅一盒前往甲 之辦公室座位欲贈送予甲 ,甲 當時戴著耳機工作,轉頭驚見乙○
○站立於其身後,深受驚嚇,並當場拒收喜餅,對乙○○之上開跟蹤騷擾行為深感恐懼。
⒌112年12月14日上午8時15分許,甲 前來雲林地檢署上班,於進入二辦門口打卡處刷
卡上班時,乙○○突然出現,跟追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藉機與甲 攀談,甲 遂藉詞須前
往某股檢察官辦公室整卷以擺脫乙○○之糾纏,惟乙○○仍跟追不捨並佇立於某股檢察官
辦公室門口等候,甲 無奈,片刻即離開某股檢察官辦公室欲返回二辦二樓紀錄科辦公室
,乙○○仍跟追至二樓樓梯口始作罷,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⒍113年1月10日上午8時許,甲 騎機車前來雲林地檢署上班,將機車停放於雲林地檢署
二辦員工停車場後,步行欲前往二辦門口打卡處刷卡上班時,驚見乙○○站立於二辦觀護
人辦公室旁角落等候甲 ,甲 見狀旋即折返並躲避於員工停車場,思忖乙○○或許會先行
離去,詎乙○○並未離去,且一直翹首遠望,甲 迫於無奈,只好步行走出往二辦門口方
向前進,乙○○見狀隨即快速走出,跟追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藉機與甲 攀談,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⒎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甲 持提票從二辦側門走出欲前往法警室聯繫公務,乙
○○則從法警室金屬管制門走出遇見甲 ,乙○○隨即改變方向跟追、尾隨甲 進入法警室
金屬管制門,甲 進入法警室後,乙○○仍不願離去,徘徊於雲林地檢署一樓偵查庭外的
走道等待,久久不肯離去,甲 無奈乃請法警查看,得知乙○○仍在門外等候後,遂改由
法警室法警長座位旁之側門走出法警室,乙○○見狀即從法警室金屬管制門快速走出,追
向甲 ,尾隨甲 一起進入二辦側門,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⒏113年1月17日上午8時許,甲 騎機車前來雲林地檢署上班,將機車停放於雲林地檢署
二辦員工停車場後,步行欲前往二辦門口打卡處刷卡上班時,乙○○隨即快步走出,跟追
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藉機與甲 攀談,並對甲 表示「今天是我生日,典雅的書記官可否
給我一個祝福」等語,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⒐113年1月22日上午11時50分許,乙○○在二辦1樓中庭遇見外勤相驗完畢返回雲林地
檢署之甲 、某股檢察官、法醫師,乙○○改變原行進方向,跟追甲 前往某股檢察官辦公
室,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⒑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乙○○持食用完畢之便當空盒欲前往二辦中庭回收,
在二辦1樓中庭遇見午餐完畢返回雲林地檢署之甲 ,乙○○馬上改變原行進方向,跟追
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藉機與甲 攀談,並對甲 表示「火山(指前雲林地檢署某檢察官)的
女友是網紅律師」等語,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⒒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9分許,乙○○在二辦1樓中庭遇見正要外出執行外勤相驗勤務
之甲 ,乙○○改變原行進方向,跟追甲 並隨行於甲 身旁跟著甲 往大門方向,幫甲 推
開二辦大門,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之行為。
㈢乙○○於111年1月31日(農曆除夕)因代理某股檢察官輪值內勤勤務,因而有與甲 搭
配共同輪值內勤勤務的機會,乃藉聯繫內勤公務為由,於同日與甲 加為LINE好友。乙○
○竟於112年8月23日起迄112年10月13日止,不時會用LINE傳送早安、晚安及問安圖片或
新聞訊息、雲林地檢署內部訊息等資訊與甲 ,若甲 未讀或已讀不回,乙○○會一再傳送
圖片或訊息予甲 ,致甲 不堪其擾。112年12月10日,乙○○持喜餅前往紀錄科贈送予甲
,惟遭甲 拒絕(見上開二㈡⒋所述),甲 對乙○○之上開行為深感恐懼,並希望乙○○不
要再對其有任何接觸等跟蹤騷擾行為。詎乙○○以解釋誤會為理由,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
之通訊方式,於附表所示時間對甲 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干擾、聯絡等追求行為,使甲 心
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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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拒就不要再糾纏囉
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
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而符合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行為,
並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即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處罰之行為
連檢察官都翻車了 搞得不償失 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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