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04可不可以給面試過的公司負評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低知識分子)時間13年前 (2012/09/17 18:36),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這篇曾在八卦板回文PO過 我覺得如果勞工可以自由選擇想要合作的人力銀行, 人力銀行間的自由競爭就能間接保障勞工權益和求才廠商權益 =================================================================== 台灣勞工權利的變化,多年來和人力銀行關係密切 就我所知人力銀行的基本營運架構, 大致上可以這麼解釋, 求職者加入會員,享有免費使用平台的權利。 人力銀行招收到會員後,可以對徵才公司收取平台使用費用。 而徵才公司付平台使用費。 (我僅就使用者角度做粗淺的觀察,恭迎強者補強更正) 在此情形下, 那麼求職者在平台登錄會員之後,那些會員就成為人力銀行的重要商品, 我想請問求職者是否應該享有解除會員,拿回個資的權利呢? 市面上人力銀行不僅止一家,每家論調略有不同, 求職者和公司都可以選擇符合自己心中期許的人力銀行與之合作, 那麼不願與之合作的人力銀行,會員資格可否註銷呢? 我的意思是, 如果我是七年級生,我不覺得自己是草莓族, 我不覺得自己是凱飛族(這名詞之前在PTT被"審慎"的討論過) 我對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鞠躬盡瘁,領低薪(還可能負管理責任)還要被責任制, 加班沒有(足額)加班費,甚至沒有周休二日,這些都違反了勞基法, 我應該要有權利作出抉擇,選擇自己的定位,選擇合適的人力銀行來合作。 我們應該有能力抵制那些不符合自己現況的言論 不是嗎? ============================================================================= 為此,我還特地寫信去行政院詢問 ======以下是勞委會的回答======= **君:您好! 您於101年9月3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本會已收悉,您所詢問有關人 力銀行免費登錄會員是否享有解除會員,取回個資之權利乙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 除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是以,依現行法律規定,求職者得主張權益, 要求人力銀行就其個人資料予以刪除。 另查人力銀行大多可透過會員電洽該網站客服專員,並比對確認會員基本資料無誤後 ,予以刪除求職者之個人會員帳號、密碼及履歷等相關資料,終止該人力銀行所提供之服 務。 為瞭解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之狀況,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敬 請撥冗填答。 感謝您利用此信反映問題,並祝 安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政府勞工單位"以解答的方式"把問題丟還給勞工 直接忽略現實層面,註冊帳號和刪除帳號程序上的天差地遠 更別說人力銀行很多使用規章,裡面規定了一堆平台的免責聲明 對於使用者...... 我覺得先爭取會員帳號和個資可以"簡易順利取回",對於求職者和求才者更有保障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除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何況這本來就是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1GJnYUoT (Salar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68.93 ※ 編輯: mc12355 來自: 1.170.68.93 (09/17 18:48)

09/17 20:22, , 1F
想負評前想一想,104是靠誰養的= =
09/17 20:22, 1F
104沒有會員,要賣甚麼廣告?做甚麼平台服務? 求職者和求才者把自己看得太弱勢了 ※ 編輯: mc12355 來自: 1.170.68.93 (09/17 20:35)

09/17 20:35, , 2F
負評好像不是我提的吧...
09/17 20:35, 2F
文章代碼(AID): #1GLlqvBw (Salary)
文章代碼(AID): #1GLlqvBw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