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兩個案例想請教勞基法問題
1.在下一個工作七年的同事今天被主管通知明天開始不用來上班。
原因是勞基法11-5條「不適任」,
而且沒有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沒三十天預告期是否違法?
七年有14天特休,這部分只有幫忙加勞保,不給薪資。
沒資遣費這邊是否也違法了?
可以要求雇主發滿30天全薪跟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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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們公司是照勞基法走的,三月中也有資遣一位不適任的業助。
該員特休、資遣費都有發,這次解雇我們初步討論是部門主管獨斷獨行,
該同事明天會找老闆爭取該有的權益,
所以想請教一下比較懂法務的鄉民在勞基法這邊是否站得住腳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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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是於民國 97 年 4 月 21 號到職,目前已提離職做完 102 年 4月。
剛好滿五年,請問依法我可以要求特休 14 天嗎?
因為部門被砍到剩下我一個人,所以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要求我留任一個月。
請問如果口頭同意留任一個月給予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
有錄音的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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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の運命は,99パーセントまで,あらかじめ決まっておる…
じゃが,殘り1パーセントに,未來があり,夢がある…
人はその1パーセントをこうよぶ…『希望』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4.180
※ 編輯: flypenguin 來自: 220.135.24.180 (03/26 19:3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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