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自願離職 年假未休完 老闆不準假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TG)時間11年前 (2015/03/13 17:29), 11年前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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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dra60319 (收收)》之銘言: : 在原文下推文有點不清楚 : 直接回一篇給原PO : -------------------------------------------------------------------------- : Q:老闆可以不准我的年假嗎? : A: : 勞工所請之特休假,是否需經過雇主的同意,其實在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 : 勞基法對於這部分並沒有特別的規範, : 並無特別規定勞工要休特休時,雇主可以駁回 : 也無規定勞工要休特休時,雇主須無條件准假 : 我個人是認為特休就像是個獎品,給予勞工辛苦一年的獎勵 : 故雇主不得任意變更或是不准假。 : (除非是會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的情況發生) : ※建議可以去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 -------------------------------------------------------------------------- 這個就是我在原PO那篇提到的,勞動基準法的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基本上准不准假沒有硬性規定,但是... 1.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停止特休假期(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停止特休假期工資要加倍發給(平常一個小時領多少,停休回來上班領兩倍) 3.於事後補假休息(有借有還,理所當然) 基於以上這三條,我認為單就法的層面去看,應該是偏向勞工的基本權利,而不是獎勵。 因為如果屬於獎勵/獎品性質,那是可給可不給(從雇主可不准假的出發點去看)。 但現實層面去解讀,光從雇主要申報核備,薪水要給兩倍,事後還要補一樣天數還給員工 來看,我覺得雇主不准假的行為,在法的層面上來說屬於"勞工權利之侵害"。 法律給你侵害我休假的權利,但你真要侵害我的權利,所以你要為你侵害這個權利付出一 定的補償和代價。 聰明的老闆算的那麼精,不准員工特休又要寫報告,又要給兩倍薪水,之後又要補他同樣 時數的假,怎麼算都不會划算,除非真的有業務上之必要考量,"正常老闆"會怎麼做,應 該不難猜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26238985.A.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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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你說的那條是指"正在休假中",被迫停止休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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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適用該條規定。雇主准不准假跟該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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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去問了一下,基本上請假這個部分如果公司超過30人,會有工作規則做規範。 由於工作規則需要送主管機關核備,所以無正當理由也不能無端禁止員工休特休。 至於勞基法為什麼沒有在本文內詳敘強制准假與否,是因為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內有寫明由勞資雙方協議之。 而勞資雙方協議基本上就是無特殊理由不得不准。(除非你真的一年365天都不能沒有他) 至於停休這個部分確實是我誤解了,但實務上雇主不准假也不是無條件的。 我有稍微查了一下,一些公司的工會都有明確規範,而超過30人以上的公司在休假規則上 也應該沒有模糊操作的空間。 如果是30人以下的公司,那可能就要自己多注意了。

03/13 20:07, , 3F
樓上正解 這是已經准假但強迫你停止休假並不是不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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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確實是我誤解了。 ※ 編輯: petertg (220.135.88.251), 03/13/2015 2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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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文內就有寫到僱主不准假須有正當事由,只是目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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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上而言,所謂的"正當事由"並無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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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上對於特休的權利有兩派說法,請求權或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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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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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只是對於你所說的第40條來解釋,該條的適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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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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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有人會誤解... 總之,特休的規定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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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說的「特休由勞資雙方協議,基本上就是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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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理由不得不准」這句話,其實"特殊理由"就是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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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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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可以看看邱駿彥老師的書,以前大學給他教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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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他是特休為形成權的那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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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認為特休應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所以才會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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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有點類似獎勵,僱主不得去干涉勞工怎麼去使用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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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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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0gu9TG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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