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自願離職 年假未休完 老闆不準假
※ 引述《hydra60319 (收收)》之銘言:
: 在原文下推文有點不清楚
: 直接回一篇給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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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老闆可以不准我的年假嗎?
: A:
: 勞工所請之特休假,是否需經過雇主的同意,其實在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
: 勞基法對於這部分並沒有特別的規範,
: 並無特別規定勞工要休特休時,雇主可以駁回
: 也無規定勞工要休特休時,雇主須無條件准假
: 我個人是認為特休就像是個獎品,給予勞工辛苦一年的獎勵
: 故雇主不得任意變更或是不准假。
: (除非是會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的情況發生)
: ※建議可以去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 --------------------------------------------------------------------------
這個就是我在原PO那篇提到的,勞動基準法的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基本上准不准假沒有硬性規定,但是...
1.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停止特休假期(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停止特休假期工資要加倍發給(平常一個小時領多少,停休回來上班領兩倍)
3.於事後補假休息(有借有還,理所當然)
基於以上這三條,我認為單就法的層面去看,應該是偏向勞工的基本權利,而不是獎勵。
因為如果屬於獎勵/獎品性質,那是可給可不給(從雇主可不准假的出發點去看)。
但現實層面去解讀,光從雇主要申報核備,薪水要給兩倍,事後還要補一樣天數還給員工
來看,我覺得雇主不准假的行為,在法的層面上來說屬於"勞工權利之侵害"。
法律給你侵害我休假的權利,但你真要侵害我的權利,所以你要為你侵害這個權利付出一
定的補償和代價。
聰明的老闆算的那麼精,不准員工特休又要寫報告,又要給兩倍薪水,之後又要補他同樣
時數的假,怎麼算都不會划算,除非真的有業務上之必要考量,"正常老闆"會怎麼做,應
該不難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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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26238985.A.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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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去問了一下,基本上請假這個部分如果公司超過30人,會有工作規則做規範。
由於工作規則需要送主管機關核備,所以無正當理由也不能無端禁止員工休特休。
至於勞基法為什麼沒有在本文內詳敘強制准假與否,是因為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內有寫明由勞資雙方協議之。
而勞資雙方協議基本上就是無特殊理由不得不准。(除非你真的一年365天都不能沒有他)
至於停休這個部分確實是我誤解了,但實務上雇主不准假也不是無條件的。
我有稍微查了一下,一些公司的工會都有明確規範,而超過30人以上的公司在休假規則上
也應該沒有模糊操作的空間。
如果是30人以下的公司,那可能就要自己多注意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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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確實是我誤解了。
※ 編輯: petertg (220.135.88.251), 03/13/2015 2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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