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問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低調)時間9年前 (2016/11/15 17: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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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2212315 (萱萱)》之銘言: : ※ 引述《a2212315 (萱萱)》之銘言: : : : 首先,先感謝之前每位熱心鄉民的解惑, : 到11/10止,a君總算是收到資遣費+預告工資10天+7天特休, : 但工作一年~三年的預告工資不是應該要給20天嗎? : 我幫a君反應給主管知道,結果主管跟我說(副總說:是我叫他走的,不用給他) : 這....這句話是什麼跟什麼 : 我就跟a君說,討不到就到勞工局檢舉吧,雖然過程很麻煩,但為了自己的權益,還是 : 去討吧。 快去檢舉吧 別忘了加碼檢舉就業服務法第33條 看你個案的敘述 你公司八成沒有通報 讓他多罰個三萬也剛好而已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 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 、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 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 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法 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 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另外順便說明一下 關於影響外勞部分 因為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 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所謂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依據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8421號函之說明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 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而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之情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 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本 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 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徵詢 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 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 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 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二、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 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 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 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本部限期通知辦 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 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 本國籍派遣勞工。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以上供你參考 祝你檢舉順利 拿回應有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26.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9201508.A.91D.html
文章代碼(AID): #1OAjBaaT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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