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工作合約簽字了可放棄嗎?
小魯遇到一個問題...之前面試上了一家在中國的公司,
也簽了一份七月一號生效的工作合約(不是offer 或是意向書是工作合約)。
(各位先不用急著噓,我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
但是之前是台灣職缺外派大陸有津貼,後來公司在大陸成立分公司
要求我變成大陸分公司員工,沒有派駐津貼,所以薪水少了很多很多
這就是我現在談及的這個合約)
但是現在這兩天又收到了一個條件更好的offer
(我自己重新找的,和原公司無關的工作,薪水多15%)
那如果我放棄第一份已經簽名的工作合約會有法律問題嗎?
還是我趕快在這半個多月的時間以書面通知說我放棄就可以了呢?
又或者是說,我去新工作上班的第一天跟他們說我要離職
因為合約裡面有一項是說試用期三個月內必須在三天前提出離職。
所以我七月一號去報到跟公司說我要離職。
然後新的offer就是七月五號以後再過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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