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公司強迫提早離職該申訴嗎?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星艦迷航)時間8年前 (2018/02/24 12:03), 編輯推噓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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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j84vu84 (褲濕啦)》之銘言: : (朋友權限不足,代po) : 礙於工作上遇到的困難,爬文過,但沒類似狀況因此想來板上尋求大家的意見,本人將感 : 激不盡,文長,謝謝能閱讀完的版友 : 問題1:公司有書面文件要求提離職需在8週前提出,經查詢勞基法為工作未滿一年,得10 : 天前提離職。 : 於是在2/21口頭提離職,做到3/2(因公司離職單不能自己列印)遭主管約談說不符合公 : 司規定,我回應他規定不符合勞基法,主管氣憤之下要求我做到2/27(因他不想付我2/28 : 休假日的薪水),而我回應我要做滿2月份,主管再次要求我只能做到2/27,當下並丟離 : 職單給我,我在離職單上依舊填寫離職日2/28,他看到後強迫我更改為2/27,並告訴我這 : 段期間若有任何不爽可以隨時走人(此段面談我有錄音),請問這種情形若去勞工局申訴 : 有用嗎?因為現在看來我的弱勢是離職單上確實是塗改了本來的2/28、變成2/27。 : 只講離職的這部分... 「勞基法為工作未滿一年,得10天前提離職」 這條法條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某些公司規定很長時間之前,比如 一個月前、兩個月前就要提出離職的規定,會不利勞工讓勞工走不 了,比如說你們公司規定的8週就是明顯牴觸勞基法無效 那如果你們公司規定離職3天前提出就可以了,這又如何? 這表示你們公司規定是「優於」勞基法,並不違法.... 所以這就產生了一些模糊的地方,你要7天前,他偏偏「優待」你3天前 ,你去申訴時就會打迷糊仗,就看到時是誰來解釋這個法條... 所以不見得對你有利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10.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9444989.A.FF6.html

02/24 13:11, 8年前 , 1F
提前走沒問題啊!勞工反而愛....
02/24 13:11, 1F

02/24 15:54, 8年前 , 2F
預告是三十天,核淮也是三十天。勞工堅持要三十五天
02/24 15:54, 2F

02/24 15:54, 8年前 , 3F
到月底怎麼辦?
02/24 15:54, 3F

02/25 00:53, 8年前 , 4F
原則上,自願離職勞工大於預告天數就行,如果小於預告天
02/25 00:53, 4F

02/25 00:54, 8年前 , 5F
要資方同意。所以預告天數大於離職天數就合法,只是一般
02/25 00:54, 5F

02/25 00:57, 8年前 , 6F
那請問就職時與公司有簽定契約,規定離職需於8週前提出
02/25 00:57, 6F

02/25 00:57, 8年前 , 7F
,但無簽約金,這樣的合約內容成立嗎?
02/25 00:57, 7F

02/25 05:12, 8年前 , 8F
不能這樣解釋,請見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要提前解除勞動契
02/25 05:12, 8F

02/25 05:13, 8年前 , 9F
約亦有規範,原PO既然約定3/2解除契約,雇主只要要在此日期
02/25 05:13, 9F

02/25 05:14, 8年前 , 10F
前解除就必須依第十六條規定預告並給予應有之權利項。
02/25 05:14, 10F

02/25 05:15, 8年前 , 11F
@erhu0122 契約內容違反善良風俗或與法律抵觸時,該條約無
02/25 05:15, 11F

02/25 05:17, 8年前 , 12F
效。除非此條約有其他利益交換,由於勞工主張條約無效亦需
02/25 05:17, 12F

02/25 05:18, 8年前 , 13F
返還對價之利益,不然在法律上都可以主張這是無效條約
02/25 05:18, 13F

02/25 05:28, 8年前 , 14F
違法的契約都是無效的 我簽了賣身契你還是不能買我 無
02/25 05:28, 14F

02/25 05:28, 8年前 , 15F
效也包含了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契約 但這種就比較有操
02/25 05:28, 15F

02/25 05:28, 8年前 , 16F
作空間
02/25 05:28, 16F

02/25 05:29, 8年前 , 17F
最後還是要依照證據和法條說話
02/25 05:29, 17F
文章代碼(AID): #1QaEFz_s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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