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勞基法11條第五款不適任之規定
※ 引述《a9102120 (熊)》之銘言:
: 如題
: 第 11 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目前最常被資遣的幾乎都用第五款
: 通常都是用
: ”公司覺得你不適合”
: “你覺得適合這份工作嗎”
: 之類的言語
: 好一點的公司可能會給資遣和非自願
: 狠一點的就用各種手段玩到員工受不了自請離職
: 問題是這個東西其實是很難界定的
: 適不適合沒有一個標準,老闆說ok就ok
: 資方只要主張勞工不適任就可以資遣
: 講白了就是我看你不順眼
: 隨便找個理由都能套上不適任的圈圈
: 似乎也不需要紙本記錄作為佐證
: 老闆說得算
: 而且據說必須有約談或輔導記錄
: 才能用這項作為最後手段
: 這種東西就算做資遣通報
: 也不需附上任何資料
: 變成資方處理掉勞工的絕佳手段
: 尤其現在接近年底,工作很難找
: 如果這時候被資遣一定很難受
: 公司還可以省下一筆年終
: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對這類事情有研究的呢?
: 11-5這個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
: 雖然可以透過調解或申訴主張資方不當資遣
: 也有機會復職,但是資方也可以用各種方法逼走
: 怎麼想都是對勞工不利的
現在的勞基法對於不適任的要求變得比較嚴苛
而且重點是這些具體事證必須是資方提供
要判定不適任必須有以下三個過程:
1.教育訓練 -
你認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你必須先提供員工教育訓練
2.績效面談 -
如果教育訓練半年後還是無法勝任工作
你必須就績效部分拿出數據來與他面談
明確告知不適任的根據
3.職務調整 -
如果經過上述兩項措施都無法改善績效
那你必須跟員工討論是否願意轉調其他職務
(跟一般職務內容調整一樣,員工不願意就是走資遣)
具備以上三要素之後
公司才可以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員工
這是所謂的解雇之最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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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你?我們不可能會那麼仁慈
我們會讓你藉由體會這個銀河中比死還要令人懼怕的經驗而學到深刻的教訓
如果你以為我們只會用一發子彈貫穿你的身體
我保證絕對會給你足夠的時間去領悟自己想法的錯誤之處
到時如果你對我們的復仇已經有深刻的體驗
相信你一定會哀求我們讓你盡早死亡 -比任何裝甲都要厚實之惡名昭彰-亞維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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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0.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03430394.A.2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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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理想狀態
是勞工可以依據這些去要求公司資遣
看你敢不敢自己爭而已
※ 編輯: DevilCool (36.231.100.47 臺灣), 10/23/2020 13: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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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HR無關
公司提不出證據
要上勞工局還是上法院都是對勞工有利
前提是你要有勇氣有時間去搞這些
https://i.imgur.com/ECpYbzb.png
台灣法律有沒有給勞工武器?有
只是是把不痛不癢的指甲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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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如果不正當資遣
你可以一樣每天去公司門口拍照打卡
之後拿出紀錄來還是還是算你有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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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千萬不要簽不該簽的東西
成年人了應該懂的吧
他敢造假加一條偽造文書直接變刑事庭更爽
※ 編輯: DevilCool (175.182.177.19 臺灣), 10/26/2020 0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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