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勞基法11條第五款不適任之規定
早安,剛好有類似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第 24 條 (第四項)是目前的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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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災的關係有重新配工,持續每週兩次復健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
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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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配工的工作,變成專案PM,跟原本所學無關
很努力在適應不懂就問,還是常常會誤解或犯錯
屬委外開發,當廠商問專業的問題我真回答不出來
負責的同仁經驗也不夠,整個會議都被主管盯著
能感受主管對我這工作表現的態度很不滿意
上週特地發信出來cc給副總特別責備我準備不夠
原本的試車的部分也是找我做,所以並沒有改善到
這對於重新配工的意義似乎是有所出入的
我一躺就很好睡的人,但這陣子壓力大到失眠
上週的信跟工作又差點出意外讓我認真考慮離職了
目前公司在醫療費用的部分一直拖延沒給
有打給勞工局詢問,是建議我申請調解再離職
但調解的時間非常長,是個相當傷神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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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會跟公司去職業災害防治中心判定傷勢狀況
我會跟醫生提到傷勢還在治療中,以及復工狀況
會主動提起目前身心及能力狀況難以勝任
其他就交由醫生判定吧,有查到下圖
https://i.imgur.com/6AJYTfC.jpg
Q1. 請教大家該怎麼做這非自願離職的動作呢?
下一家公司不太可能讓我平日請假去復健
就像大家建議的不要把傷帶去下一家公司
所以會以療養傷勢為主
Q2. 法律規定離職公司是還是必須負責職災所產生後續的醫療費用,這塊有什麼該注意的
地方嗎?
是否有什麼文件要填寫申請之類
Q3. 離職的想法是否合適在防治中心提起呢?
Q4. 會等醫生判定後跟人資談離職事宜
包含:醫療費用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
及後續治療行為的申請等
Q5. 並未跟公司交惡,不希望走到調解
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也祝大家身體健康一切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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