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試用期

看板ServiceInfo (服務業)作者 (味全龍迷速回龍板喔)時間17年前 (2008/12/26 02:00),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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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uitsuka (kouitsuka)》之銘言: : 請教以下的狀況是否明顯違法? : (1) 公司告知未做滿七天不計薪水 : (2) 公司告知新人必須連續上滿七天才給休假 : (3) 公司告知新人七天內不加勞健保 七天後才給加保 首先 勞基法裡本來就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所以若公司以"試用期"為由~ 薪資未達最低標準或是未幫員工加勞健保 皆屬違法~ 再來 1. 違法 工作一天就要付一天薪資 1小時也要付小時薪資 基本上不管做多久.適不適用.做多久就要付多少薪水 2. 違法 勞基法規定連續工作不得超過6天的樣子 連7天沒休假就是違法 3. 違法 到職當日即需加保 當然~這是理論值..= = 外面不照規矩的公司多的是..多了解一些維護自己權益~@@" -- http://www.wretch.cc/blog/plovet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79.34

12/26 11:52, , 1F
剛剛翻一下,補充第二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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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1:54, , 2F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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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1:55, , 3F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時經舉發、確認事實後,
12/26 11:55, 3F

12/26 11:56, , 4F
可以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
12/26 11:5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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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罰給主管機關不是員工
12/26 11:57, 5F

12/26 11:57, , 6F
開罰的應該是主管機關吧~呵呵,所以要舉發要往主管機關
12/26 11:57,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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