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試用期
今年剛畢業,第一份工作是門市人員
剛開始面試時老闆說是月休6天
今天是第4天上班,才被老闆告知
試用期是月休4天(這我可以接受),但是新人第一個星期不能休假
現在問題來了,我第二個星期一到五要上全天班(早上9點到晚上10點)
老闆說試用期週末不能排休
我想說算了,只要下下星期補給我就好,但問過老闆之後,老闆說下下星期還只能休一天
因為一週只能休一天,所以下星期沒休到的那一天不能補休,但是會算工資給我
所以這樣算起來,我要工作兩個星期才可以休假一天
因為之前沒有做過服務業,所以想問一下各位前輩,服務業都是這樣嗎?
我知道勞基法的規定是7天一定要休一天,但如果其他公司也是這樣的制度
我辭職找新的工作也沒意義,所以想問問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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