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不是觸犯所有法條都會被罰?
※ 引述《wingff0409 (~_~)》之銘言:
: ※ 引述《arokron (aro)》之銘言:
: : 公司觸犯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勞動契約第11條,非有11條內五項情形,不得中止勞工勞
動
: : 約。
: : 我五項都不符合,公司也不符合資遣員工條件,莫名其妙被要求離職,公司態度惡劣
不
: : 我溝通,人事打電話催我去總公司辦離職,但我沒觸犯勞動基準法,也沒觸犯公司工
作
: : 則。
: : 公司要這樣子我只好去勞工局檢舉,但勞基法第十一章罰則裡並沒有觸犯第11條的相
關
: : 則
: : 所以這樣是即使我檢舉公司,公司也不會被罰?
: : 有懂相關法律得人能幫我解答嗎
: 就我所知,除非你們有另訂契約,不然公司解雇員工並不違法,就像員工可隨時離開公
司
: 一樣。
: 而且你們已撕破臉,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其實也沒意義,你也不可能再回去上班。不如錢
拿
: 一拿快找下一間公司。
: 你現在可以爭取的內容為:
: 資遣費
: 十天預告期工資
: 謀職假
: 另外,印象中公司沒提前向勞工局通報解雇事宜會有罰則的樣子,這部分你可以再查查
看
: 。希望有幫到你,祝你找到下一個好公司!
我是上班到一半突然把我叫去談話,談完就要我可以走人了,根本沒有預告,也沒有通報
勞工局有資遣員工。
另外工作三個月以下要在幾天前預告資遣?法條只寫寫三個月以上要預告,那三個月以下
就不用預告?
預告期工資是什麼?我連預告都沒有,可以拿預告工資嗎?
請問資遣費最低計算是以月不為單位是嗎?就算做15天而已也可以領30天的資遣費?
一開始要求我辦“自願離職”,跟公司吵完後說會幫我開”非自願離職“,沒讓公司的開
成自願離職有辦法再多檢舉一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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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okron (111.249.133.85), 08/21/2015 14: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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