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標的] 3022威強電 營收已回收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目前本案最神奇的地方是更正了綜合損益表中的營收與成本
: 將原先增列的營收與成本沖銷
: 但神奇的是並未相對應的公告合併資產負債表調整
: 也就是說這些成本流動只在期中發生
: 並不影響每季各期期末
: 換句話說
: 若有存貨
: 必須在期初進貨而在期末全部銷完或進行銷退
: 因而不影響期末存貨金額
: 而收入/費用也必須在期中完成收付
: 而不影響期末的應收應付金額
: 有哪位高手知道如何在何種情況之下會只影響綜合損益表
: 而對現金流量表和合併資產負債表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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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公告主要是更正以前發布過的營收資訊,
版主所說影響現金流量表和資產負債表的部分,
在會計師查核報告時已經調整過過了,但沒在會計師意見裡特別提出。
應該不是公司在公告要提到的部分~
而且沒去調整102Q3的數字,
所以不會動到版主所說的情況。
不過新聞有提到該子公司102年6月就有營運了,
照理說應該會動到7~9月的數字,
也會有可能影響到102Q3的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分類,
但依照"證劵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項重編報表的規定,
看起來是可以不用重編的。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
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合併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
入淨額百分之ㄧ點五者。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三者。
三、更正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未達前二
款規定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
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且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更正
。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重行公告時,應扼要說明更正理由及與前次公
告之主要差異處。
公司也沒去重編102Q3的報告,
就不會看到對於資產負債表跟現金流量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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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4:5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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