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另眼相看:從罵老師的網誌文談起(上)
※ 引述《swallow73 (吃素、環保、救地球)》之銘言:
: 另眼相看:從罵老師的網誌文談起(上)
: 台灣立報
: 台灣立報facebook粉絲網頁
: http://www.facebook.com/pages/tai-wan-li-bao/199216267905?ref=nf
: 洪致翔(待續,文教工作者)
: 隨著部落格與臉書等各種微網誌的流行,筆者發現,在各種親師座談場合中越來越常出現
: 「家長應該經常閱讀孩子的部落格,才能即時管教輔導。尤其應提醒孩子別在網路上辱罵
: 師長,以免觸法」等類似的呼籲。
: 這類呼籲中提到的「觸法」,是指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而言。但按法務部網站對刑法第
: 309、310條之解釋:「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誹
: 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
: 者,為侮辱罪。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罪』.」顯然,是否
: 「觸法」的判斷標準並不那麼簡單。
: 學生在部落格上批評教師,確實可能觸法——例如直接在部落格上以「無恥」、「混蛋」
: 之類的抽象詞彙攻擊教師,卻毫無事實陳述;或者公佈某教師外遇的證據,那麼的確分別
: 犯了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但若其發表內容既具體陳述教師言行之事實、又不涉教師私德
: (例如:針對「某同學打瞌睡5分鐘,卻被罰伏地挺身5百下」的過當處罰提出質疑與批評
: ),或所陳述內容雖涉及私德,但關係到學生人權或教育公平性(例如:針對「教師收取
: 家長賄賂,替某同學篡改成績」之事實,提出質疑與批評),那麼這些情況下,學生行為
: 都屬於無罪的範圍,豈能把事情簡化成「在部落格上罵老師等於違法」?
: 更何況,按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屬不罰之
: 情形。教師是教育這項公共事業的第一線執行者,而教師的工作內容,更直接或間接地影
: 響每位學生的學習與人格發展,故其言行舉措本來就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公共利益。由此來
: 看,難道不該接受公評?學生在部落格上批評教師,究竟有何不可?學生在部落格上針對
: 教師言行表露不滿、甚至提出質疑或批評,這不正是公民教育的最佳良機?為何不趁此機
: 會,讓學生學會判斷謾罵與合理批評的差別、藉此培養學生提出有效批評的能力?
: 任何一位家長或教學工作者,都應時時自我檢視:當我們發現孩子的部落格或微網誌上出
: 現「辱罵師長」的內容時,究竟該抱持何種態度?是教育孩子「請用適當、有效的方式對
: 師長提出評論」?還是暗示「要是得罪了老師,小心吃官司」?而「注意網路禮儀」這句
: 提醒,又是否只是第二種態度的偽善包裝?
其實本篇作者所觀察到的親師座談會談話,隱含兩項非常嚴重的教育問題。第一,網上「
辱罵」的行為之不可取,到底是一個保持對人基本的尊重的人格問題,還是只是懼怕被控
告的法律問題?如果師長對孩子的教育著重於法律,恐怕孩子將來「免而無恥」。但我想
我們需要的是「有恥且格」的下一代。第二,避免謾罵的對象,是否僅限於師長?平輩的
、網路上的陌生人,那些處罰不到我的,是不是就不須要尊重了?
說到底,這還是一個基本的人格教育。我想每一位教師都懂這個道理,但如果不經意地讓
學生誤解這只是個法律問題,所以對老師必須戰戰兢兢、噤若寒蟬,而非意識到尊重人本
來就是做人的基本要求的話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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