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CPR研習有一定要參加嗎?
※ 引述《iloveruby (NN  )》之銘言:
: ※ 引述《FT6034 (耐心等待)》之銘言:
: :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安全教育
: : http://www.edu.tw/downLoad/detail.aspx?Node=1123&Page=6677&Index=2&WID=45a6f039-fcaf-44fe-830e-50882aab1121
: : 縮網址:http://goo.gl/ZW8gWd
: : 附件一 設置急救教育推廣中心計畫.doc
: : http://www.edu.tw/userfiles/%E8%A8%AD%E7%BD%AE%E6%80%A5%E6%95%91%E6%95%99%E8%82%B2%E6%8E%A8%E5%BB%A3%E4%B8%AD%E5%BF%83%E8%A8%88%E7%95%AB.doc
: : 縮網址:http://goo.gl/mTbpw3
: : [摘錄如下]
: : 設置「急救教育推廣中心」計畫
: : 二、目標:
: : (3)各縣市中小學學校教師每年接受心肺復甦術(CPR)訓練三小時以上者,
: : 每年至少增加20%。
: : CPR也不是每年都一樣,有時候會有新的知識進來
: : 例如舊式CPR強調要人工呼吸,但現在會跳過這個步驟
: : 每年花個 3小時,學習或複習救人技巧,不算為難老師吧?
: 不好意思 不會回推文
: 上一篇推文內有人擔心實施CPR有可能會被家屬提告
: 相關法令如下:
: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之二條: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
: 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 緊急避難的意思相信大家應該了解
: 所以對患者實施CPR如果發生問題
: 民事 刑事上都是免責的
: 而且CPR每幾年就會改版一次 適用對象也不見得是自己的學生
: 自己的親朋好友也是有機會派得上用場
: 尤其AED的使用 更有可能挽回一條寶貴性命
: 希望各位老師了解 花個兩三個小時研習
: 有機會將自己周遭的人從死神中拉出 也算是功德一件
以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 是說免責
不是那樣的
14-2條只是說適用民刑法免責的規定
怎樣才免責的意思 不是一律都免責
民刑法相關的規定應該是指底下這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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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
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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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校護算是條文中的特別義務者
但是教師算嗎?
教師的醫療知識&技術,和一般人一樣
要求教師出手施救 會不會救人反害人?
救護不當會造成終身癱瘓變成『救人變害人』
http://studwww.nou.edu.tw/~lifesaver/Save/5.htm
還想著教師該不該施救?
請問
1.如何檢查學生需要的就是CPR不是別的
2.怎樣檢查不會造成傷勢加重?
3.學生有沒有不能用CPR的特殊狀況?
我想多數老師對以上兩個提問的醫療知識應該是沒有 怎麼救?
再分享另一個我所知的案例(抱歉該文章我沒留存,只能靠記憶,但是是真實的事)
有個網友分享他在他住處大樓遇到的事
他搭電梯時,有個人突然暈眩,面朝下的倒下去,
可是這人意識沒有失去,他倒下後馬上喊
"請所有人不要移動我的身體"
"等急救人員來"
...
事後這個住戶再遇到這個同棟大樓的鄰居時 問他當時為什麼那樣喊
他說他自己也是緊急救護的工作者 他有察覺到自己摔下去時好像有傷到頸椎
他當時好怕周圍不懂的好心人 在沒有頸部護具的情況下幫他翻身...
他就有可能變成永久癱瘓
他很慶幸他當時沒有失去意識 周圍的人也沒有莽撞的把他翻身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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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在讀大學時參加的某次社服活動中 就已經遇過類似的的悲劇
一位車禍傷患被傷到頸椎
好心人士把他移動到路旁有遮蔭處 陪他等救護車來
可是就只是這樣的動作 他就成了永久癱瘓 只剩脖子以上能動
聽說他後來寫了不少勵志的文章
嗯... 他沒告那位善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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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醫療專業的我們 判定學生可能需要的是CPR...???
只學了CPR 沒有其他檢查醫療知識的教師
該不該執行CPR...
請先完看底下這網址的一整串討論再想想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786715&p=1
事件的新聞
http://news.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13/20130314004047.html
用新聞中學生名可查到學生臉書 自己GOOGLE看看吧
討論串中有好心網友勸這位家長不妨求助心理醫師 走出悲傷
結果那些話被當成妨害名譽 好心網友得到報案三聯單一張(後來有撤告)
只是熱心言語建議可以求助於心理醫師都被家長報案 準備要纏訟了
教師沒有醫療專業 以為所遇到的CASE一定適用CPR而出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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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老師不想熱心熱血
法規配套的欠缺或模糊 熱心熱血是要自負責任的
除非哪位教師真有準備面對纏訟&家人好幾年愁雲慘霧擔憂賠償
或許就敢不會判斷可不可以CPR的時候 對學生CPR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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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03.19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06732846.A.AFF.html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7/30/2014 2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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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家都說沒有人成功施救CPR還被告成的
可是
1.纏訟3~5年才還你清白
2.CPR成功機率其實非常低,但家長未必這麼理性接受(而不提告)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7/31/2014 05: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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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7/22/2015 04: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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