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適任教師的標準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chiayimayor (夢已經振動奮鬥毋通放)時間10年前 (2014/10/05 16:07)推噓3(4推 1噓 16→)留言21則, 11人參與討論串1/7 (看更多)
文章出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24/36104434/
不適任教師的標準
台中市居仁國中理化林姓女老師,於2012年9月間遭學生聯名投訴,整節課下跪,稱「農
曆7月長輩向晚輩下跪磕頭,晚輩會折壽」,咒罵學生「連畜生都不如」、上課常離題,
講「波動」卻談到瑤瑤的童顏巨乳等,居仁國中教評會以林女經觀察、輔導後仍無法勝任
教師工作,決定予以解聘,林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這是一個蠻難得的判決,因為有關不適任教師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是由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決議,從教評會的組成委員來看,往往會受到官官相護的質疑。
應調和兩者基本權
此外,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12款至第14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審議通過。」其中第12款
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第13款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14款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這些規定都需要教評會的查證與決議。因此,如果欲對不適任教師以這些
規定為由,進行處分的話,那麼,必須有相對多數委員的同意。如此一來,只要不適任教
師去籠絡那少數的3分之1委員,即可使其免於被剝奪教職。
事實上,在《教師法》第12款至第14款的規定下,都涉及了教師的工作權與學生的人格自
我開展權二者間的利益衡量,都是一種基本權。因此,當兩者發生衝突時,如何能予以適
當地調和,儘可能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是一項權衡的難題。當然在權衡時,最高的指導
原則是,「在不受絲毫損傷的平衡下」,調和基本權在衝突中彼此的矛盾,而非一開始就
預先排除或犧牲某一個基本權。若無法達成此一目的時,退而求其次才是在審酌案件的類
型及個案的特殊環境下,判斷其中某一個基本權的利益必須讓步。
不應侵害學生人格
對於不適任教師的利益衡量標準,在於教師工作權不應侵害學生的人格自由開展。教師行
為只要有阻礙學生人格自由開展,教師工作權即需退讓。因此,在解釋「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時,關於此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原則,即需另外從學生的人格自
由開展進行思考,而非單從字面上解釋或僅由倫理學上的意涵加以論述,才不至於使不適
任教師在法律適用上有漏洞。
因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校方以林女專業及備課不足,授課內容頻頻出錯,明顯損
害學生學習權益,及班級經營欠佳,師生互動不良,時有情緒性言語,衍致師生對立及衝
突,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對林女做出解聘處分,並無違誤,判決林女敗訴。這裡的法院判
決理由,一反過去強調尊師重道,忽略學生是教育主體的想法,提醒教師雖擁有行使教學
自由的權利,但其行使前提是以學生人格自由開展為目的,值得嘉許。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德國洪堡訪問學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143.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2496459.A.160.html
→
10/05 19:04, , 1F
10/05 19:04, 1F
→
10/05 19:06, , 2F
10/05 19:06, 2F
→
10/05 19:15, , 3F
10/05 19:15, 3F
→
10/05 19:16, , 4F
10/05 19:16, 4F
→
10/05 19:17, , 5F
10/05 19:17, 5F
→
10/05 19:59, , 6F
10/05 19:59, 6F
→
10/05 19:59, , 7F
10/05 19:59, 7F
推
10/05 20:12, , 8F
10/05 20:12, 8F
→
10/05 20:12, , 9F
10/05 20:12, 9F
噓
10/05 21:00, , 10F
10/05 21:00, 10F
→
10/05 21:01, , 11F
10/05 21:01, 11F
→
10/05 21:24, , 12F
10/05 21:24, 12F
→
10/05 21:24, , 13F
10/05 21:24, 13F
推
10/05 21:30, , 14F
10/05 21:30, 14F
→
10/05 23:30, , 15F
10/05 23:30, 15F
→
10/05 23:30, , 16F
10/05 23:30, 16F
→
10/05 23:30, , 17F
10/05 23:30, 17F
推
10/06 18:10, , 18F
10/06 18:10, 18F
→
10/06 20:16, , 19F
10/06 20:16, 19F
推
10/10 03:51, , 20F
10/10 03:51, 20F
→
10/10 03:51, , 21F
10/10 03:51, 2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7
17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24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