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 引述《victoraza (啊~~~)》之銘言:
: 希望這邊是單向並非雙向規定,要不然豈非直接宣告仲裁根本就沒用?!
: 反正仲裁輸了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把仲裁當和解來玩了吧~
嗯 不管在哪個國家 仲裁當然不可能是定案
這是法律保障訴訟公正的本質
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
在許可條件下
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更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每一道的判決都有堅固其立場的效力
不能說地方法院是拿來玩的 同理仲裁庭也是
不過這草案倒不是在講這個
主要還是說 在沒有限定下 臺灣的法院也可當做後續的上訴選擇
: 即使依照現在大陸的法令,仲裁本來就已經是可以在一定限度上,
: 規避掉地方保護主義的風險了,如果在加上仲裁失敗還可以提起訴訟的話,
: 那還是真的變成維護地方保護主義了吧!
我倒是跟v大一樣 遇過的仲裁庭都還算公允 沒有什麽偏袒
不過在大陸真的看人看地方 也不知道是否每個仲裁都能規避保護主義
當仲裁可議時 我們能轉而求助臺灣的法院應該是相對有保障的
不過依照國際慣例 實際的情況應該很少會真的跑回臺灣法院
就像h大說的一樣 畢竟大部份案件都是在大陸發生的
這樣的規定只是不無小補 但畢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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