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看板WorkinChina (中國工作)作者qibusini (qibusini)時間16年前 (2009/07/31 12:20)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8/11 (看更多)
不過是不是可以考慮這樣呢?
例如約定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之類中國大陸比較大的仲裁機構仲裁,同時約定
首席仲裁員和雙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員都不能是PRC或者ROC公民。
畢竟仲裁機構真正行使仲裁權的是仲裁員,而非仲裁機構本身。
類似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裡面還是有比較多的外國仲裁員名冊可以挑選的。
※ 引述《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之銘言:
: 其實,就仲裁來說,本來就沒有嚴格規定禁止在哪里提交仲裁
: 尤其,基于迅速且經濟的考慮
: 本來臺商就可以在大陸的合同里面約定以臺灣的仲裁機構為爭議解決機構
: 問題出在,通常如果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大陸人或第三國人
: 而且合同履行地或其他相關條件都與臺灣無關的話
: 要說服對方接受把仲裁約定在臺灣的幾率很低,對方公司越大,幾率就越低
: 所以,結論是:這一個修改基本上意義和作用很低
: 這個就跟上海仲裁委員會成立臺商仲裁中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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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60.1.202
推
07/31 12:3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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