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商經貿糾紛 可在台仲裁

看板WorkinChina (中國工作)作者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時間16年前 (2009/07/31 00:27),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1 (看更多)
我覺得比較有實益的啟示是 以后簽合同時的約定仲裁條款,除了約定臺灣仲裁機構以外 還要約定“本合同如果涉訟,以臺灣某某法院為管轄法院。” 同時還可以約定“本合同之解釋的適用法律為仲裁地和/或法院地法。” 這樣就靠譜一些了 ※ 引述《keku (雲破月來花弄影)》之銘言: : ※ 引述《victoraza (啊~~~)》之銘言: : : 希望這邊是單向並非雙向規定,要不然豈非直接宣告仲裁根本就沒用?! : : 反正仲裁輸了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把仲裁當和解來玩了吧~ : 嗯 不管在哪個國家 仲裁當然不可能是定案 : 這是法律保障訴訟公正的本質 : 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 : 在許可條件下 : 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更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 但每一道的判決都有堅固其立場的效力 : 不能說地方法院是拿來玩的 同理仲裁庭也是 : 不過這草案倒不是在講這個 : 主要還是說 在沒有限定下 臺灣的法院也可當做後續的上訴選擇 : : 即使依照現在大陸的法令,仲裁本來就已經是可以在一定限度上, : : 規避掉地方保護主義的風險了,如果在加上仲裁失敗還可以提起訴訟的話, : : 那還是真的變成維護地方保護主義了吧! : 我倒是跟v大一樣 遇過的仲裁庭都還算公允 沒有什麽偏袒 : 不過在大陸真的看人看地方 也不知道是否每個仲裁都能規避保護主義 : 當仲裁可議時 我們能轉而求助臺灣的法院應該是相對有保障的 : 不過依照國際慣例 實際的情況應該很少會真的跑回臺灣法院 : 就像h大說的一樣 畢竟大部份案件都是在大陸發生的 : 這樣的規定只是不無小補 但畢竟是好事 -- 您現在收聽的是發哥為您帶來的歌曲 《上海貳零零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1.77.167.62

07/31 00:33, , 1F
沒錯!這也是我們公司的決議
07/31 00:33, 1F

07/31 00:37, , 2F
值得大家筆記下來....
07/31 00:37, 2F

07/31 10:19, , 3F
這樣大陸方面也得研讀台灣法條
07/31 10:19, 3F

07/31 10:20, , 4F
雖然很麻煩但比較有保障 看大陸回應囉
07/31 10:2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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