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毒果樹理論
這些討論看下來 我的疑惑越來越多了 @@
基本上
取得證據的手段合不合法 跟 證據值不值得採信
「邏輯」上沒有必然的關係
我比較同意的想法是
為了保護人們的自由
為了保護大部份的人而不是少數人
奉行「毒蘋果理論」能讓大部分的人不要受到非法的待遇
我覺得這種想法很好 即使聽起來有些太過理想
我假想一種單純又極端的情況
警方使用非法的手段取得了一關鍵證據
比如說是一把沾滿被害人血跡的刀子 上面也有加害人明顯的指紋
而警方除了這把刀子之外 再也找不到任何有利的證據了
這種情況下
我們可以「只」根據「毒蘋果理論」的「邏輯」
也就是這個證據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
來判定這把刀子不足採信嗎?
我想問
有什麼有名的案例
做過類似的判決?
※ 引述《williewillie (williewillie)》之銘言:
: 系統叫我刪
: : 這就是「有毒的果實不能吃」
: 毒樹果實理論源於美國1920年Silverthrone Lumber Co. v. U.S.一案
: 我懶的解釋太細,所以我直接說重點
: 今天甲被告,甲的不法證據他放在保險箱裡,
: 警方趁甲不在未經同意找鎖匠開鎖取得這些資料回警局,並留做證據。
: 警方未經許可就擅自取得的證據就有了疑慮
: 一是警方有無擅自更動過內容
: 二是證據在開鎖取得後完整性可能遭到破壞
: 所以根據毒樹果理論
: 這個果實(證據)有毒(非法情事的疑慮),
: 便可往上追蹤到這個果實的生產樹(這個證據所牽涉的相關輔助證據)。
: 因為果實(法法取得的證據)有毒=這棵樹(非法證據產生的證據及原生證據)也會有毒
: 所以這棵樹(相關證據)皆不得採信、亦不得使用。
: 所以警方辦按要證據必需照以下
: 一、有證物或證人提供或找出線索
: 二、根據證物或證人的線索推出可能的相關證據
: 三、向法院檢察官申請搜索或被告主動簽定協助協議讓警方找出該證物
: 四、該證物搜得後進行分析,若為相關證據的一部份,申請後納入證物之一,反之放棄。
: 五、審核取得流程,確定可信後,該證據除非有其他證物或輔佐事因能證實該證物
: 與被告無關,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否定該證物的可信度及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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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sjan 來自: 220.139.44.98 (11/0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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