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見裸露而「不舒服」的根本思維模式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 引述《dirtymosher (Leigh)》之銘言:
: : 不合理的點在於"只以單一條件"作為擇偶準則
: : 如果你無法理解講再多變也沒用
: 如果有一群消費者,買東西只以"貴不貴"作為單一條件,合理嗎?
: 如果有一群上班族,找工作只以"賺不賺"作為單一條件,合理嗎?
: 如果有一群人,吃東西只以"好吃不好吃"作為單一條件,合理嗎?
: 你要如何批判他人的喜好?
: 若無法以他人能理解之論證說明為何批判他人的喜好,豈不是強加自己的喜好在他人
: 身上?
你忽視了是否傷害他人自尊&侵害他人權益的第二個要素: 作出負面動作
再者, 如果你要類比到那上面我還是看不出"買某樣東西"對誰夠成了歧視
她不是在針對人,而是在針對某項產品或是職業
因此, 反駁無效
: : 是啊沒有人會傷心
: : 但是不一定要感到傷心才會產生訴求 i.e.傷心非產生訴求的必要條件
: : 我的訴求: 廣告商自重. 這種爛廣告需要被抵制 (已離題)
: 你的訴求完全沒有被論證。
: 你既沒有成功的論證廣告為何需要抵制,也沒有成功論證廣告是否含有歧視,或是選擇
: 是否包含偏見。
: 你提出來的定義,都包含了幾乎所有商業行為,選擇行為,個人喜好。
: 除非你真的認定所有被你的定義所包含的商業選擇喜好都是偏見,都是歧視,都需要
: 抵制,不然你的定義是沒有意義的(或是雙重標準的)。
: 於是我只能認為這是你的個人喜好。
: : 我有說我要違反市場嗎? 我看不懂你在打什麼,抱歉
: : xo
關於你的定義我回在你發的文的下面了
我是覺得啦...我們可以看看我們的定義哪裡不同
我的:偏見(不合理的(不合乎邏輯的.道理的)偏好.立場)的實踐, 對象為人,對他人做出
負面動作(:傷害他人自尊,權益)
你的:偏好傷害他人權益,即構成歧視
我怎麼覺得你反駁我的定義時也在反駁自己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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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5.224
※ 編輯: dirtymosher 來自: 140.112.115.224 (04/1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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