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通緝時效
※ 引述《gamer ()》之銘言:
: ※ 引述《naphuang (天涼好個秋)》之銘言:
: : 最近有人被通緝到135年的10月1日,
: : 請問通緝為什麼要設期限呀?
: : 為什麼不終身通緝呢?
: : 這樣135/10/2被抓到是不是就沒事了呢?
: 你講的應該是法律追訴期吧。的確過了法律追訴期就不再
: 追究這個罪了。至於為什麼要定法律我覺得一方面是訴訟成本
: 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現在法律普遍還是認為應該讓悔改
: 的人有重新再來的機會。既然這個人在這麼長的時間都沒有犯
: 下新的罪,那又何必再去追究這個十幾年前犯的過錯呢?
: 對了,上面講的是刑法的狀況。民法的求償期限好像複雜
: 的多。
關於追訴時效的理論
簡單來說主要有五種理論
(一)痛苦代刑說(經年累月的逃亡隱匿,痛苦也夠了)
(二)改過遷善說(那麼久都沒犯罪,毋庸再予追訴)
(三)證據消滅說(蒐證困難,乾脆放棄追訴)
(四)秩序回復說(事過境遷,犯罪所破壞的秩序亦已回復)
(五)怠於行使說(國家因懈怠而應放棄追訴權力)
至於有沒有道理就看你啦......
像我是主張取消追訴時效的,我女朋友就覺得秩序回復說和怠於行使說都很有道理
日本也有團體在推行取消某些重罪的追訴時效,未取消的也要求延長
民法倒是比較簡單
之所以會規定失權效力,主要是因為民法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活動
所以首要目標是維持穩定的權利關係
因此才會懲罰怠於行使權利的人,使他喪失權利
一般人的法感情對民法的時效較之刑法的追訴時效更容易接受
畢竟有權利等了十幾二十年都不去行使,反而會造成大家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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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に幸せな結局を与えな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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