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通緝時效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姬 泰)時間16年前 (2009/12/16 01:47),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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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mer ()》之銘言: : ※ 引述《naphuang (天涼好個秋)》之銘言: : : 最近有人被通緝到135年的10月1日, : : 請問通緝為什麼要設期限呀? : : 為什麼不終身通緝呢? : : 這樣135/10/2被抓到是不是就沒事了呢? :   你講的應該是法律追訴期吧。的確過了法律追訴期就不再 : 追究這個罪了。至於為什麼要定法律我覺得一方面是訴訟成本 : 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現在法律普遍還是認為應該讓悔改 : 的人有重新再來的機會。既然這個人在這麼長的時間都沒有犯 : 下新的罪,那又何必再去追究這個十幾年前犯的過錯呢? :   對了,上面講的是刑法的狀況。民法的求償期限好像複雜 : 的多。 關於追訴時效的理論 簡單來說主要有五種理論  (一)痛苦代刑說(經年累月的逃亡隱匿,痛苦也夠了)  (二)改過遷善說(那麼久都沒犯罪,毋庸再予追訴)  (三)證據消滅說(蒐證困難,乾脆放棄追訴)  (四)秩序回復說(事過境遷,犯罪所破壞的秩序亦已回復)  (五)怠於行使說(國家因懈怠而應放棄追訴權力) 至於有沒有道理就看你啦...... 像我是主張取消追訴時效的,我女朋友就覺得秩序回復說和怠於行使說都很有道理 日本也有團體在推行取消某些重罪的追訴時效,未取消的也要求延長 民法倒是比較簡單 之所以會規定失權效力,主要是因為民法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活動 所以首要目標是維持穩定的權利關係 因此才會懲罰怠於行使權利的人,使他喪失權利 一般人的法感情對民法的時效較之刑法的追訴時效更容易接受 畢竟有權利等了十幾二十年都不去行使,反而會造成大家的困擾 -- 私に幸せな結局を与えなさ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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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一種觀點,是否因為怠於行使的現實使得我們不得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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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些說法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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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為什麼練劍的人這麼多學法和學歷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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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劍代表正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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