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約定貸款金額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AMD really sucks)時間16小時前 (2025/09/24 23:32), 15小時前編輯推噓8(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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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enchi (...)》之銘言: : 常常看到有人會酸買房的因為限貸導致貸款差額是咎由自取,因為法律沒規定你買了預售 : 屋銀行就一定要貸給你。這樣講某個程度是沒錯,貸款是和銀行的關係,本來就沒有義務 : 一定要貸給你。問題是那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第十條,上面有寫上建商跟買方約定貸款的 : 金額,這個就是建商承諾的,如果貸不到就看責任歸屬於誰,現在央行把限貸或鑑價變豪 : 宅定義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然就照這個流程跑啊,如果建商說他不是銀行,怎可能企業 : 貸。這就奇怪了,你要賣預售屋卻無法承受遇到這些條文發生的狀況,那建商是要賣什麼 : 預售屋啦,沒那個屁股就不要賣預售屋啊,還是說不管遇到什麼事都推給買方就是了,認 : 為永遠不可能出現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情? 確認一下, 你想討論的是第18條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 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 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 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 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 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 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 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之前已經推文討論過 推 AMDsucks: 實務上, 你簽預售屋條款, 建商並沒有跟你約定貸款條件。 09/19 08:53 → AMDsucks: 包括年數、利率、有無寬限期, 所以建商有保證貸款條件? 09/19 08:54 → AMDsucks: 我很懷疑, 上開建商負責的{定型化條款}, 如何強制執行。 09/19 08:55 推 AMDsucks: 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 因為你看, 有建商直接說沒找銀行 09/19 10:12 → AMDsucks: 我是不認為有拆款表, 就要給你相同條件, 的那麼簡單。 09/19 10:12 → AMDsucks: 因為對保前才會找銀行, 而不是簽預售合約的時候。 09/19 10:13 → AMDsucks: 前10年都算好貸, 但去年有遇到建商推卸貸款責任的情況 09/19 10:15 → AMDsucks: 除非(我沒遇過), 預售合約載明:銀行/成數/年數/利率/寬 09/19 10:17 → AMDsucks: 我覺得才有可能適用上面第18條, 然後由法院判決建商負責 09/19 10:18 ---------------重點問題---------------------- 也就是 預售合約必須載明:銀行/成數/年數/利率/寬, 等貸款條件 才有可能適用第18條 這部分有請專家提出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22.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58727942.A.076.html

09/24 23:41, 16小時前 , 1F
完全正確
09/24 23:41, 1F

09/24 23:42, 16小時前 , 2F
貸款一定貸得出來,只是利率年限等條件買方無法接受,
09/24 23:42, 2F

09/24 23:42, 16小時前 , 3F
就說這樣就是「貸不出來」,這可是不行的呦
09/24 23:42, 3F

09/24 23:46, 16小時前 , 4F
有吧,拆款表就有講預定的貸款成數了
09/24 23:46, 4F

09/24 23:47, 16小時前 , 5F
你第18條也是寫「預定貸款金額」
09/24 23:47, 5F

09/24 23:47, 16小時前 , 6F
拆款表也是合約的一部分
09/24 23:47, 6F
假設總價1250,央行第二屋只能貸5成 會有2種情況 1.拆款表寫貸7成, 貸款金額875 1250*0.5 = 625, 625/875= 71.42% (差30%以內,屬於第一項) 這個時候用第一項, (1)建商用相同條件補上, 但建商願意企業貸嗎? 有嗎? (2)建商直接沒找銀行, 怎麼處理? 好像......不違法? 2.拆款表寫貸75成, 貸款金額937.5 1250*0.5 = 625, 625/937.5= 66.7% (差30%以上,屬於第二項) 這個時候用第二項, (3)建商一定是要求縮短年限, (最短七年), 但建商願意企業貸嗎? 有嗎? (4)推測建商不管貸款金額差多少, 直接提解約, 解約合理性? 沒有違約金已經很好了, 還不快謝主榮恩。 (5)甚至, 建商認為是可歸責於買方, 買方違約合理嗎? GD的最新一課, 提醒大家一年前內政部已經通函不可歸責雙方。 (6)可以順便討論一下, 什麼情況叫做可歸責於賣方? 建築品質不佳, 導致銀行鑑價低於合約價 本人無自殺傾向, 就討論一下

09/25 00:22, 16小時前 , 7F
差30%以上建商可以要求解約,未必要給分七年
09/25 00:22, 7F
實務上, 合意解約已經算不兇的建商了? 說你違約咬走15%的也是有? 還要打法院的降低違約金訴訟

09/25 00:23, 16小時前 , 8F
其實有些建商還寫什麼因為政府法令限制或是金融機構
09/25 00:23, 8F

09/25 00:23, 16小時前 , 9F
貸款改變,導致貸不足額,視為買方現金交屋
09/25 00:23, 9F

09/25 00:24, 16小時前 , 10F
寫這個上法院可能無效
09/25 00:24, 10F
戳傷條款, 都在簽約當天才拿出來 不爽不要簽

09/25 00:24, 16小時前 , 11F
因為違法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9/25 00:24, 11F

09/25 00:24, 16小時前 , 12F
違反
09/25 00:24, 12F

09/25 00:25, 16小時前 , 13F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不可以自行
09/25 00:25, 13F

09/25 00:25, 16小時前 , 14F
扭曲那個公版合約
09/25 00:25, 14F

09/25 00:32, 15小時前 , 15F
重點是我那個建商我看了合約最好笑的是
09/25 00:32, 15F

09/25 00:33, 15小時前 , 16F
寫一條倘因政府法令限制或是金融機構貸款改變,導致
09/25 00:33, 16F

09/25 00:33, 15小時前 , 17F
貸不足額,視為買方現金交屋
09/25 00:33, 17F

09/25 00:33, 15小時前 , 18F
但是下一條又寫不可歸責雙方導致貸不足額跟你公版
09/25 00:33, 18F

09/25 00:33, 15小時前 , 19F
契約的又一樣
09/25 00:33, 19F

09/25 00:34, 15小時前 , 20F
到時候真的去法院灰,到底依哪一條?
09/25 00:34, 20F
真的不確定, 看法官裁量了, 預售屋就是民事契約 1.契約神聖原則, 合約內容會具有效力 (建商條文有效) 2.定型化契約, 以消費者有利為原則 (建商條文無效)

09/25 00:36, 15小時前 , 21F

09/25 00:40, 15小時前 , 22F
應該是說預售屋合約如果不照內政部頒行的定型化契
09/25 00:40, 22F

09/25 00:40, 15小時前 , 23F
約,建商自己定可不可以
09/25 00:40, 23F

09/25 00:40, 15小時前 , 24F
如果不可以,內政部要函釋
09/25 00:40, 24F
所以目前叫做沒有不可以。 但預售屋合約都要送內政部備查, 所以內政部是知情的。 所以實務上是簽約當天戳傷條款加雙方認章, 但你的個案是有備查的XD。

09/25 00:46, 15小時前 , 25F
講道理定型化契約也可以有個別磋商條款
09/25 00:46, 25F

09/25 00:46, 15小時前 , 26F
所以如果個別磋商條款沒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就有效
09/25 00:46, 26F

09/25 00:48, 15小時前 , 27F
這樣子我在想楊金龍在那邊屁說有貸差建商貸就是搞
09/25 00:48, 27F

09/25 00:48, 15小時前 , 28F
笑,實際上信用管制之前實施過,建商有一些都會加上
09/25 00:48, 28F

09/25 00:48, 15小時前 , 29F
那一條,到時候糾紛一定會很多
09/25 00:48, 29F
主管機關內政部, 又不是央行 一年前的內政部通函, 有誰有成功的認定不可歸責雙方? 安娜就打過台北市消保官了, 都嘛避重就輕

09/25 00:48, 15小時前 , 30F
備查不見得知情,備查不就是送去內政部,內政部說:
09/25 00:48, 30F

09/25 00:48, 15小時前 , 31F
噢,我收到了,以後有糾紛翻出來看嗎?
09/25 00:48, 31F

09/25 00:50, 15小時前 , 32F
對, 寶寶知情, 內政部要審條文的啦XD 但擦邊球可能要給過 寶寶心裡苦, 但寶寶不能說 1.有意放縱也沒證據啦 2.貸款業務非屬內政部認定範圍, 大概可以猜到兩邊打太極 ※ 編輯: AMDsucks (111.242.122.154 臺灣), 09/25/2025 00:57:06
文章代碼(AID): #1er0y61s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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