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別床CPR? 太忙? 值班醫師判賠80萬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溫水煮青蛙)時間15年前 (2011/04/07 20:17), 編輯推噓20(2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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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醫字第27號 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 (刑事不起訴處分) (由於判決書太長, 以下"..."為個人認為不重要部分, 故省略) --------------------------------------------------- (一)、病患於94年9 月29日23時10分許起陸續發生癲癇至9 月30日9 時許 會診神經內科醫師為止,此段期間被告之處置行為是否有失當? 1、病患有糖尿病、陳舊性腦中風、高血脂及消化性潰瘍病史, ... 8 月27日因吸入性肺炎合併呼吸衰竭轉至加護中心, 於9 月9 日病情改善才轉至一般病房繼續治療,.... 依被告值班時(一般是下午五點到隔天早上七點)之護理紀錄單內容記載: 「20:00病人發燒體溫37.8度,告知值班住院醫師乙○○,建議使用冰枕; 23:00病人手臉抽搐,值班護士告知乙○○醫師;9 月30日 01:00病人仍經常持續抽搐中合併發燒38度,亦通知值班醫師乙○○, 囑使用冰枕即可; 07:00乙○○醫師視診予抽血,血液培養兩套……」等文字, 被告於值班對病患所做的處置中,只有抽血跟血液培養是為了診斷感染病原, 睡冰枕對感染所致發燒而言並無任何實質上的治療效果。 ..... 對於臨床上應有之治療問題卻未予置理。 2、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是神經內科中需要緊 急處理的問題之一,若沒有及時的診斷及適當的治療,往往 會造成病人中樞神經系統的嚴重損傷。癲癇重積發作時,一 般的常規治療,首要目標就是儘快使其穩定下來,終止其抽 搐症狀,以免造成腦部功能損傷。首要的步驟是維持病患的 生命無虞,呼吸道應維持暢通,檢測呼吸及脈搏的有無,必 要時給予適當的急救處理。一般處置作法如下,首先是保持 呼吸道暢通,再者給予病人氧氣,食鹽水點滴注射,並抽血 作一般生化檢驗,尤其是肝、腎功能、藥物濃度、血糖、鈉 、鉀、鈣、鎂及磷酸離子等電解質之測定,動脈氣體分析也 可提供多項資料,幫助病情判別。處置過程中,應隨時注意 各項生命現象是否穩定,如體溫、呼吸次數及血壓等。6-10 分鐘時:給予靜脈50ml之50% 葡萄糖液,並給予100-200mg 之維生素B1,除非已知血糖正常;靜脈注射Lorazepam(Anxi cam) 2-4mg,速度也不可超過每分鐘2mg;如果仍癲癇發作持 續五分鐘可重複注射一次。10-20 分鐘時:監測心電圖、呼 吸和血壓,Phenytoin (Dilantin, DPH) 每公斤體重20-2 5mg 給予初始loading 劑量,速度也不可超過每分鐘50mg。 (參見本院卷第49頁鑑定書)。 惟依護理記錄單內容所載: 「9/29:23:00手臉抽搐、Duty乙○○知, 23:30喘、Duty乙○○知, 9/30:01:00抽搐、仍經常全身抽搐中、Duty乙○○知、 BT:38×Dr乙○○知、囑冰枕使用即可, 07:00通知乙○○檢視中……」 等語觀之, 足見被告醫師於病患癲癇發作過程,既無任何積極作為使病患癲癇情形停下來 ,也未到場判斷病患的生命徵象及檢查昏迷指數,實有違一般醫療常規, 前述鑑定書亦為相同之意見表示。 3、被告雖以其值班時,尚需對其他病人急救,以致完全無法分身 照顧處理此病患之症狀,有義務衝突之情形云云置辯; 惟依被告自行提出其謂需急救之丁XX的病程紀錄資料, 丁XX於94年9 月29日晚上11點50分許雖有心跳過快等情, 但是被告當時處置為密切觀察。控制輸入及輸出(原文為9/ 27 pm11 :50,A/P :r/o sinus tachycardia=> keep OBS ;=>Control I/O) ,到同年9 月30日1 時30分時之紀 錄內容才因為該病患無法測量血壓,經診斷為敗血性休克, 醫囑為檢查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計數以及白血球分類比 ,給予低分子聚醣,另有低血量性休克,此部分醫囑為準備 濃縮紅血球,以及發出病危通知等情(原文為9/30am1 :30 ,A/P :r/o Septic shock => check CBC/DC、Low molecular dextran challenge use 500cc 。r/o hypovolemic shock=> 備PRBC 4U 。On critical =>call security to sign,見本院卷第132 頁),由前述內容可知 ,被告處理杜慶恩之危急狀況不應早於94年9 日29日晚上11 點50分,至遲於同月30日1 時30分左右即應結束,因1 時46 分後之病歷記載僅有檢驗紀錄資料而已, 故對照上述護理紀錄所示病患癲癇發作時間,被告醫師於病患於94年9 月 29日11時癲癇發作時,並無任何義務衝突之情形,其未到場 處理病患之癲癇情況,已顯有不當,蓋因病患癲癇發作時間 愈久,造成腦部後遺症之可能也愈大。又病患於9 月30日 1 時許仍經常持續抽搐中合併發燒38度,而病人陸續發生手 部抽搐及發燒等現象,是癲癇重積症,此應為被告所明知, 當其接獲通報時,縱使被告當時因需急救另名病患,但仍應 指示護士為必需之措施,盡量使病患的癲癇停下來,多半用 Dilantin或Valium泡NS為病患注射,同時密切監視病患的生 命徵象,其不僅可使腦損傷之程度縮小,亦有助於接下來的 醫療處理,但是在前述護理紀錄中,並未見到被告醫師所下 的任何醫囑有助於減緩病患癲癇發作,或請護士所做的意識 評估分數。退步言之,被告稱於急救其他病患後,穿梭來回 病房和護理站約至30日凌晨2 時左右,卻仍未親自到場評估 病患的生命徵象及檢查昏迷指數,僅以不曾接獲護士或看 護或家屬通知病人抽搐未停止,或意識狀態異常的通報,因 此逕自認定無重積症癲癇的疑似症狀而無庸到場為卸責之詞 ,所辯顯不可採。 4、又被告辯稱:病患於94年9 月29日上午ll時即主訴當日早 上左手有抽搐的情形,住院醫師已給予Valium、Dilantin, 無庸再為其他給藥處理,至於護士也會為病人作意識評估云云; 惟值班醫師的責任在於判斷及解決目前病患可能面臨的生命危險, 至於病患於白天做的診斷及給的藥是否足量,那是另一個問題, 若病患有癲癇重積,不管白天做了什麼處理, 值班醫師都應想辦法把癲癇發作之情形控制下來, 如果白天的藥劑並未使癲癇之發作緩解 ,則應考慮使用第二或第三線藥物作進一步的治療, 或與值班總醫師跟當科主治醫師請教, 此參見林醫師97年1月2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證述內容:「(問: 如果病患有半夜發作重積症癲癇的情形,依據醫院流程應如何處理?) 會先打Valium、Anzepam 等針劑,如果還是壓制不住,就會打Dilantin等藥物, 如果持續無法控制,就會要進入插管跟加Dormicum這種藥物控制。」、「(問: 是否知道病患在之後癲癇發作之情況?)在插管跟施打Dormicum後,癲癇的情況 就停下了。」等語即可自明(見本院卷第98-99 頁), 但被告醫師卻捨此徑而不由,置病患癲癇之情況而未積極處理。 再被告值班範圍雖有一百多位病人, 固然需仰賴護士通報病人情況, 但醫生於接獲數次護士通報後,仍應親自到場檢視病患, 不能以嗣後未再接獲關於病患之通報而卸責, 蓋病人情狀及處置應由醫生診治而非護士, 不能僅謂護士可以清楚判斷病患情況而卸責,且被告於94年 9 月29日11時50分之前與30日1 時30分之後,並無不能查看 之情狀,係屬能處理而不處理。故被告於此醫療業務之實行 並非能謂有善盡醫療照顧之必要注意義務,被告之判斷與處 置應為有過失。 2、被告違反前述醫療常規而有疏失,致病患錯失治療之可能 機會,已侵害其生命權,原告為病患之妻子,心理難免因 其延誤醫治、增加治療上之困難度、存活率降低而恐慌,致 精神上受有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4 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又本院認為本件慰撫金之 主要目的,在於撫慰原告心理痛苦,如需計較填補其損害, 則使醫療案件之請求治絲欲棼,故審酌病患係因胃潰瘍出 血到院治療,且本身已有諸多慢性疾病,並於住院期間衍生 諸多的併發症之病情,被告未及時進行癲癇治療行為之過失 程度,以及對於病患所造成醫療上影響,在前述情況下原 告所感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 ,應以8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誠屬過高,為 無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2.138.182

04/07 20:22, , 1F
人肉提款機~~超好賺~~~~ 送醫院有免費壽險掛掉賠八十萬~~
04/07 20:22, 1F

04/07 20:22, , 2F
認真的建議大家避免走急重症科別 以免踩到這種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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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3, , 3F
其實整個內科系除了少數次專都不太妙 一直處在下降趨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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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4, , 4F
內外婦兒急重給他倒 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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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4, , 5F
雖然我知道在這個版一定是一面倒向值班醫師 但其實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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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5, , 6F
書 並不會覺得判80萬有哪裡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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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6, , 7F
這一定是有別位審查醫師判斷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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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7, , 8F
80萬"精神慰藉金",真的死因有相關,不會只有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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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7, , 9F
刑事無疏失,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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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8, , 10F
有時候護理紀錄不見得準 有時真的太累了腦袋都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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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29, , 11F
病人掛掉,就要付精神慰藉金?誰敢收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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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0:59, , 12F
護理紀錄沒寫=醫師沒做? 可悲... 忙到沒時間寫病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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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26, , 13F
唉..........這樣也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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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27, , 14F
80萬精神撫慰金....太威了....精神受損的證明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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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37, , 15F
個人認為這個台北地院的判決相較於其他醫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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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39, , 16F
算是寫得很清楚的了,建議有興趣的可以把完整的判決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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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0, , 17F
原PO有些沒上色的部分其實才是判賠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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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1, , 18F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有嚴重的病人請一定要摳二線跟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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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2, , 19F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護理記錄很重要 切記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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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2, , 20F
有一次我去做digital前病人就在我前面asyst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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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2, , 21F
護理記錄居然給我寫某醫師行digital時asyst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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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3, , 22F
另外補充的是,本件判決上訴後(不知是哪一造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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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5, , 23F
一審原告撤回了第一審之訴,換句話說,就視同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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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5, , 24F
為什麼?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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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5, , 25F
很忙得時候護士沒摳很可能就忘記有這床病人seizure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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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7, , 26F
如果家屬真的其間深受煎熬應該會繼續跟護士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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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7, , 27F
實際上家屬應該是也睡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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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2:48, , 28F
(我想我會被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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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2:48, , 29F
我個人覺得這個判決的法官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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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2:52, , 30F
80萬也太高了 精神慰問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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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2:56, , 31F
推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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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3:09, , 32F
這個法官用心,這個判決不算離譜,應該看一下全文在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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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3:19, , 33F
其實這篇跟上一篇判例的位階就不太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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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3:22, , 34F
所以告誡大家要自保 內外婦兒急重症給它倒 五官風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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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3:27, , 35F
挑毛病 另一床病患病歷記載 9/29 11:50pm 寫的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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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來推判該病患11:50pm前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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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11:50pm」是「病歷記載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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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3:31, , 38F
主張以後一切不用寫病歷 通通發行醫記錄器錄影建檔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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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1:22, , 39F
yamatai...這是咱們醫院的案例啊 苦主是你同學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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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1:23, , 40F
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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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1:54, , 41F
就我所知護理師寫記錄的時間是大約事發時間...不是記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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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2:08, , 42F
所以法官認同可以"未經診視病人,可下達口頭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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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2:58, , 43F
這件事告訴大家:護師call醫師來看病患時,就得快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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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3:00, , 44F
就算走不開,也該請別的醫師支援,~院方管理者~該負責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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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人力,而不是坐視不管,只叫基層醫護吞下去,這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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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3:02, , 46F
問題,誰能保證病患不在同時間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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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7:39, , 47F
應該是院方的行政流程問題吧...請院長出來說明若值班時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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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7:40, , 48F
兩床要處理時的SOP是什麼?常規默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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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7:40, , 49F
今天他去看seizure, 變成cpr這邊要告他了, 結果依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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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7:41, , 50F
怎麼選答案都錯的選擇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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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1:35, , 51F
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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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11, , 52F
醫生可以告醫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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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27, , 53F
這根本是制度殺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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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9:35, , 54F
RUN過PGY的心得就是好險沒走內科跟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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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9:45, , 55F
幹X娘的哩 髮官假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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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21:49, , 56F
我覺得合理,半夜己經發燒又seizure,怎麼隔天才抽血?
04/08 21:49, 56F

04/09 02:31, , 57F
那算是正常啦 你怎麼知道那病人晚上六點或九點沒抽過?
04/09 02:31, 57F

04/09 02:32, , 58F
隔幾個小時抽 偉大的審查委員大手一揮全部砍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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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22:34, , 59F
還ok吧,重點是法官是依照鑑定書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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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23:36, , 60F
鑑定書沒疏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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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27, , 61F
我覺得這篇看來該住院醫師似乎真的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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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28, , 62F
看起來拉! 畢竟是status epilepticus 死亡率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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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28, , 63F
至少要先做處理 就算沒救回來 也比較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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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35, , 64F
小輩不才 建議大家遇到重症病人還是要出面著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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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35, , 65F
就算救不回來也要做做樣子 畢竟救不救得回來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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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35, , 66F
但會不會告你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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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35, , 67F
至少病例寫好看點 被告也比較站得住腳
04/10 12:35, 67F

04/11 00:31, , 68F
還走住院科別就會有這種下場 誰叫這裡是台灣 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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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0:32, , 69F
話說回來 遇到這種情況 CPR就請CR來吧 我去看seizure
04/11 00:32, 69F

04/11 00:33, , 70F
然後急會診神內 把責任推出去才是自保之道
04/11 00:33, 70F

04/11 00:34, , 71F
當然你錢很多不怕賠 就可以不用參考
04/11 00:34, 71F

04/11 00:39, , 72F
原來我是被推的 ~> <~
04/11 00:39, 72F
文章代碼(AID): #1DdQjsgS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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