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別床CPR? 太忙? 值班醫師判賠80萬
96年度醫字第27號
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
(刑事不起訴處分)
(由於判決書太長, 以下"..."為個人認為不重要部分, 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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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患於94年9 月29日23時10分許起陸續發生癲癇至9 月30日9 時許
會診神經內科醫師為止,此段期間被告之處置行為是否有失當?
1、病患有糖尿病、陳舊性腦中風、高血脂及消化性潰瘍病史,
... 8 月27日因吸入性肺炎合併呼吸衰竭轉至加護中心,
於9 月9 日病情改善才轉至一般病房繼續治療,....
依被告值班時(一般是下午五點到隔天早上七點)之護理紀錄單內容記載:
「20:00病人發燒體溫37.8度,告知值班住院醫師乙○○,建議使用冰枕;
23:00病人手臉抽搐,值班護士告知乙○○醫師;9 月30日
01:00病人仍經常持續抽搐中合併發燒38度,亦通知值班醫師乙○○,
囑使用冰枕即可;
07:00乙○○醫師視診予抽血,血液培養兩套……」等文字,
被告於值班對病患所做的處置中,只有抽血跟血液培養是為了診斷感染病原,
睡冰枕對感染所致發燒而言並無任何實質上的治療效果。
..... 對於臨床上應有之治療問題卻未予置理。
2、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是神經內科中需要緊
急處理的問題之一,若沒有及時的診斷及適當的治療,往往
會造成病人中樞神經系統的嚴重損傷。癲癇重積發作時,一
般的常規治療,首要目標就是儘快使其穩定下來,終止其抽
搐症狀,以免造成腦部功能損傷。首要的步驟是維持病患的
生命無虞,呼吸道應維持暢通,檢測呼吸及脈搏的有無,必
要時給予適當的急救處理。一般處置作法如下,首先是保持
呼吸道暢通,再者給予病人氧氣,食鹽水點滴注射,並抽血
作一般生化檢驗,尤其是肝、腎功能、藥物濃度、血糖、鈉
、鉀、鈣、鎂及磷酸離子等電解質之測定,動脈氣體分析也
可提供多項資料,幫助病情判別。處置過程中,應隨時注意
各項生命現象是否穩定,如體溫、呼吸次數及血壓等。6-10
分鐘時:給予靜脈50ml之50% 葡萄糖液,並給予100-200mg
之維生素B1,除非已知血糖正常;靜脈注射Lorazepam(Anxi
cam) 2-4mg,速度也不可超過每分鐘2mg;如果仍癲癇發作持
續五分鐘可重複注射一次。10-20 分鐘時:監測心電圖、呼
吸和血壓,Phenytoin (Dilantin, DPH) 每公斤體重20-2
5mg 給予初始loading 劑量,速度也不可超過每分鐘50mg。
(參見本院卷第49頁鑑定書)。
惟依護理記錄單內容所載:
「9/29:23:00手臉抽搐、Duty乙○○知,
23:30喘、Duty乙○○知,
9/30:01:00抽搐、仍經常全身抽搐中、Duty乙○○知、
BT:38×Dr乙○○知、囑冰枕使用即可,
07:00通知乙○○檢視中……」
等語觀之,
足見被告醫師於病患癲癇發作過程,既無任何積極作為使病患癲癇情形停下來
,也未到場判斷病患的生命徵象及檢查昏迷指數,實有違一般醫療常規,
前述鑑定書亦為相同之意見表示。
3、被告雖以其值班時,尚需對其他病人急救,以致完全無法分身
照顧處理此病患之症狀,有義務衝突之情形云云置辯;
惟依被告自行提出其謂需急救之丁XX的病程紀錄資料,
丁XX於94年9 月29日晚上11點50分許雖有心跳過快等情,
但是被告當時處置為密切觀察。控制輸入及輸出(原文為9/
27 pm11 :50,A/P :r/o sinus tachycardia=> keep
OBS ;=>Control I/O) ,到同年9 月30日1 時30分時之紀
錄內容才因為該病患無法測量血壓,經診斷為敗血性休克,
醫囑為檢查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計數以及白血球分類比
,給予低分子聚醣,另有低血量性休克,此部分醫囑為準備
濃縮紅血球,以及發出病危通知等情(原文為9/30am1 :30
,A/P :r/o Septic shock => check CBC/DC、Low
molecular dextran challenge use 500cc 。r/o
hypovolemic shock=> 備PRBC 4U 。On critical =>call
security to sign,見本院卷第132 頁),由前述內容可知
,被告處理杜慶恩之危急狀況不應早於94年9 日29日晚上11
點50分,至遲於同月30日1 時30分左右即應結束,因1 時46
分後之病歷記載僅有檢驗紀錄資料而已,
故對照上述護理紀錄所示病患癲癇發作時間,被告醫師於病患於94年9 月
29日11時癲癇發作時,並無任何義務衝突之情形,其未到場
處理病患之癲癇情況,已顯有不當,蓋因病患癲癇發作時間
愈久,造成腦部後遺症之可能也愈大。又病患於9 月30日
1 時許仍經常持續抽搐中合併發燒38度,而病人陸續發生手
部抽搐及發燒等現象,是癲癇重積症,此應為被告所明知,
當其接獲通報時,縱使被告當時因需急救另名病患,但仍應
指示護士為必需之措施,盡量使病患的癲癇停下來,多半用
Dilantin或Valium泡NS為病患注射,同時密切監視病患的生
命徵象,其不僅可使腦損傷之程度縮小,亦有助於接下來的
醫療處理,但是在前述護理紀錄中,並未見到被告醫師所下
的任何醫囑有助於減緩病患癲癇發作,或請護士所做的意識
評估分數。退步言之,被告稱於急救其他病患後,穿梭來回
病房和護理站約至30日凌晨2 時左右,卻仍未親自到場評估
病患的生命徵象及檢查昏迷指數,僅以不曾接獲護士或看
護或家屬通知病人抽搐未停止,或意識狀態異常的通報,因
此逕自認定無重積症癲癇的疑似症狀而無庸到場為卸責之詞
,所辯顯不可採。
4、又被告辯稱:病患於94年9 月29日上午ll時即主訴當日早
上左手有抽搐的情形,住院醫師已給予Valium、Dilantin,
無庸再為其他給藥處理,至於護士也會為病人作意識評估云云;
惟值班醫師的責任在於判斷及解決目前病患可能面臨的生命危險,
至於病患於白天做的診斷及給的藥是否足量,那是另一個問題,
若病患有癲癇重積,不管白天做了什麼處理,
值班醫師都應想辦法把癲癇發作之情形控制下來,
如果白天的藥劑並未使癲癇之發作緩解
,則應考慮使用第二或第三線藥物作進一步的治療,
或與值班總醫師跟當科主治醫師請教,
此參見林醫師97年1月2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證述內容:「(問:
如果病患有半夜發作重積症癲癇的情形,依據醫院流程應如何處理?)
會先打Valium、Anzepam 等針劑,如果還是壓制不住,就會打Dilantin等藥物,
如果持續無法控制,就會要進入插管跟加Dormicum這種藥物控制。」、「(問:
是否知道病患在之後癲癇發作之情況?)在插管跟施打Dormicum後,癲癇的情況
就停下了。」等語即可自明(見本院卷第98-99 頁),
但被告醫師卻捨此徑而不由,置病患癲癇之情況而未積極處理。
再被告值班範圍雖有一百多位病人,
固然需仰賴護士通報病人情況,
但醫生於接獲數次護士通報後,仍應親自到場檢視病患,
不能以嗣後未再接獲關於病患之通報而卸責,
蓋病人情狀及處置應由醫生診治而非護士,
不能僅謂護士可以清楚判斷病患情況而卸責,且被告於94年
9 月29日11時50分之前與30日1 時30分之後,並無不能查看
之情狀,係屬能處理而不處理。故被告於此醫療業務之實行
並非能謂有善盡醫療照顧之必要注意義務,被告之判斷與處
置應為有過失。
2、被告違反前述醫療常規而有疏失,致病患錯失治療之可能
機會,已侵害其生命權,原告為病患之妻子,心理難免因
其延誤醫治、增加治療上之困難度、存活率降低而恐慌,致
精神上受有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4 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又本院認為本件慰撫金之
主要目的,在於撫慰原告心理痛苦,如需計較填補其損害,
則使醫療案件之請求治絲欲棼,故審酌病患係因胃潰瘍出
血到院治療,且本身已有諸多慢性疾病,並於住院期間衍生
諸多的併發症之病情,被告未及時進行癲癇治療行為之過失
程度,以及對於病患所造成醫療上影響,在前述情況下原
告所感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
,應以8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誠屬過高,為
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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