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 [新聞] 代診醫師改藥沒告知禁忌症 肝癌婦病逝...醫師、中國附醫判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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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
: 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
: 給相同方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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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沒到診能不能開藥?
法律位階的醫師法第11條說不行,除非特殊急迫情形,[ref 1]
行政命令位階的法規命令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有條件同意,
而條件是慢性病,掌握病情,相同方劑, [ref 2]
(ps 行政命令位階的健保醫療辦法其實有牴觸法律位階醫師法之虞...)
也就是說,如果遇到家屬代領藥,又陳述病人病情有變有必要改藥之時,
醫師法和健保醫療辦法都不允許直接改藥,
正確的做法是告知代為到診的家屬依法依規不能開藥,
請家屬把病人帶來門診甚至急診,由醫師親自診察再開藥
至於說到代診醫師與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如果是相同方劑,實務面來說,即便原主治醫師
也不可能每次門診都從頭到尾所有藥物重新解釋一遍,
應可推定第1次處方時已經對病人解釋過,
代診醫師按照原處方開藥應該無庸重新解釋
改藥當然就會有影響病人自主權之虞
話說回來,不論是否代診,如果家屬明知病人病情有變,
沒把病人帶來診間讓醫師無法親自診察親自解釋用藥滿足病人自主權,
那麼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加害人究竟是家屬還是醫師呢?
除非是自主權可以轉移授權給家屬? ...
此判決一出,大家以後應該考慮嚴格合法合規看診,
不要貪圖給病方一時方便,將來上了法庭百口莫辯!?
有些家屬可能會說: 其他醫師可以你為何不行?
有種合法合規的回應: 本人無法確信掌握病情,歡迎另請能隔空掌握病情的醫師
ref 1: 醫師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01&flno=11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
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ref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9&flno=7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驗
之文件;
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
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
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方劑:
一、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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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ondark92 (1.163.89.231 臺灣), 04/06/2026 19: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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