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
小弟今天花了很多時間在看大家的文,也在很多篇下面推文討論,
大概理解了大家的看法,但看到上一篇文提的爭點其實也被討論過,
卻還是成為多數人的共識,真的有點令人心寒,
因為這不是任何人的錯,但結論居然是不救最理性。
我們都知道不去插手陌生人的事最不會帶來困擾,
但這社會就會變得非常冷漠,改天當我們或是親人需要幫忙時,
路人也可能都置之不理,這是我們不樂意見到的,
再進一步說,相信因果輪迴的人更不願意見死不救。
所以話又說回來,我之所以不贊成修法沒用一說,
正是因為法律本來就不是要「強迫沒意願出手的人」,
而是要讓本來有意願的人出手可以「無後顧之憂」。
而大家現在如果本來願意出手卻退縮了,
最大的理由的確就是如上一篇所講「怕被告」,
甚至還不用說被告,光被檢察官傳訊就夠煩了,
這點跟醫療糾紛的狀況幾乎是一樣的。
所以我們當然要「修法」,
修成只要對方沒辦法舉證你是「故意傷害」,
你就直接免責,無論民事、刑事。
如此一來,民眾要告,你直接無責,
地檢署、法院都不用跑,這樣你還是不願意嗎?
如果這樣還不願意,那你就不是因為「怕被告」,不是嗎?
提告是對方的自由沒錯,
但是如果法律可以讓他的提告「直接不起訴」的話呢?
所以我的論點是,法律保障夠完整,
我出手相救可以無後顧之憂,那麼我就會救。
當然不是為了什麼好處,而是助人的基本精神,
我們擁有民眾沒有的能力,所以互相幫忙。
反過來看目前的法律,其實的確是有漏洞可以起訴,
但目前一個案件都沒有,我是指院外急救的部分。
大家舉很多例子,不是在院內、業務(例如保母),
不然就是其他跟緊急救護不一樣的例子。
事實上就是,醫院裡的確有刁民、有濫訴,
但院外目前沒有人去告急救的陌生人。
我們要做的是宣導民眾對於提告的觀念,
並同時把法律修得讓他們沒有提告的空間,
甚至激進一點還可以有罰則。
而不是不斷宣導大家冷漠是最好的選擇。
當然我要再次強調,這篇是給「本來會有意願的人」,
如果你本來就是自掃門前雪的人,我尊重你,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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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kysuitor (223.136.47.31), 06/26/2015 21: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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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14-2當初在修法時就是希望醫護人員救人無後顧之憂,
但就像上面某篇文章有說過的,它最後為了留一個但書給特殊情況,
選擇了舊有「避難過當」的空間,卻造成了大家對還是會被告的疑慮。
所以我真的不敢說現在的法律已經很完整了,
我今天就寫了訊息給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的立委林淑芬,
她的助理回我訊息說已收到,但會怎麼處理就大家繼續關心吧!
※ 編輯: skysuitor (120.126.66.76), 06/26/2015 23: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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