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房租報列舉扣除額。
※ 引述《Sumeragi64 ()》之銘言:
: 租賃契約書有一條:
: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 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 目前的狀況是:
: 我目前租賃住處租約即將到期,然後房東要收回房子然後賣掉,
: 但是房東為了能享有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減免,
: 所以希望我明年報稅時不要報房租列舉扣除額十二萬這項,
: 否則這樣就會證明該房子在賣掉之前有出租用,
: 這樣的話房東就無法享有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減免。
(以下恕刪)
上一篇板友的回應說的不錯, 這條根本是紙老虎條款, 沒有房東真的敢拿來用,
就算有房東笨到不惜讓逃漏稅曝光堅持提告, 也不一定勝訴, 不妨當笑話看就好!
不過原po可能比較在意的是, 房客一旦報稅究竟有沒有法律問題?
依我看, 此例房東的法律立場是薄弱的, 可分三點來看.
第一,
契約寫的是 "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 並沒有提到土地增值稅!
然而土地增值稅是否適用 "等" 的類推範圍呢? 其實大有疑問!
因為不同於房屋稅、綜合所得稅這類年度課稅,
土增稅之課稅時機乃當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行為, 且土地增值, 才需要課徵,
而原po說房東希望享有土地增值稅 "減免",
從內文看來應該並非 "減免", 稅法上土增稅之減免另有所指,
房東所顧慮的, 應是擔心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節稅條件,
因為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規定,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之土增稅, 可依10%稅率徵收,
但是, "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則若房東早有售地計畫又希望享用優惠稅率, 一年前自該將住宅收回不做出租用途,
因此無法適用優惠稅率的權益損失, 是房東自己的主動行為所致, 不該由房客承擔!!
第二,
土地增值稅課徵金額一般通常高達數十萬甚至幾百萬,
然房客僅為房屋之承租人並非土地之買受人,
即便申報房租列舉扣除, 能減免的稅金通常也不過數千元,
將土地增值稅轉嫁房客, 顯然有違公平原則,比例原則!!
第三,
就立法原意來看, 土增稅課稅目的, 旨在減去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不勞而獲之增值利益,
此係出於平均地權制度中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的觀念, 也揭櫫於憲法第143條!
而土增稅之納稅義務人, 法律有明文規定, 為
原所有權人(有償移轉時), 或取得所有權人(無償移轉時), 或出典人(設定典權時),
則既然房東之土地買賣行為不符優惠條件, 又有土地增值之事實,
按立法原意, 稅賦由房東全額負擔, 當然完全合理合法且無疑義!!
最後我想談談文具行契約書這條租稅轉嫁條款, 其實是玩弄法律文字的結果,
刻意規避了變更納稅義務人以及限制承租人不得報稅的文字記述,
(請大家看清楚手上契約內容, 如有上列情節之文字已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契約無效!)
講好聽是高竿, 講難聽根本是玩弄文字掩飾房東逃漏稅的意圖!!
也因為規避了違法內容, 有人認為合乎買賣市場的私法自由, 但也有見解認為不合理,
就社會公義而言, 後者顯然較具說服力, 主要理由同上第二點,
因為房東通常是經濟優勢的一方, 所負擔稅率與房客不同,
且房客報稅僅有綜所稅節稅之效果, 但該條款卻要求房客必須同時補貼
房東的房屋稅、綜所稅等稅金, 完全不符公平原則和稅制正義!!
(大家想想, 買東西時含稅價也不過比未稅價高出幾個零頭, 但該條款的稅金轉嫁
卻是懲罰性的加倍於房客, 合理嗎!!)
又, 房屋稅、綜所稅等直接稅 ,其課徵目的本就具有平均社會財富之意涵,
納稅義務人本應按時繳納且不該營思轉嫁, 若因交易行為而有轉嫁考量雖亦無不可,
但誠信公平的做法應該是, 房東一開始就以含稅的租金招租,
如此房東房客皆可善盡納稅義務, 沒有檯面下黑手也不必爾虞我詐整天怕被出賣,
一方面價金公開, 可避免房東假藉片面理由勒索房客稅金,
一方面也保障那些本來就誠實納稅的房東(雖然為數稀少)公平競爭的機會,
轉嫁後的租金能否被接受, 就交由消費者自由選擇, 這才真正叫做市場自由!!
而不是一方面逃漏稅, 一方面又以較低租金進入市場競爭,
這種行為若發生在企業經營, 大概早就被冠上 "奸商" 的名號吧!!
相較崔媽媽和消基會的契約書版本, 都沒有 "賦稅由承租人負擔" 的不公平條款,
說穿了理由很簡單, 會買契約書的絕大多數是房東, 所以業者的產品當然迎合房東,
純粹是市場需求的考量, 並不意謂文具行契約書真的有多麼權威神聖!
社會本就存在很多不公義的事, 許多行之有年的陋規不見得就是完全正當,
(經濟優勢的房東們別急著爭辯, 攸關許多地主利益的土增稅也是亟待改革的陋規之一!)
不然也不會有公平稅改聯盟, 民間司改會...這些團體出現了!!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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