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北縣資源班設導師?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汪汪羊)時間15年前 (2010/04/11 15: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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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secalla (彩虹在哪裡)》之銘言: : 今天早上收到新修訂的「台北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 公文是北府教特字第0990001795號 : 其中的第六條第二點明確寫到---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 : 這個意思是.. : 北縣資源班老師 可以跟其他多數縣市資源班老師一樣 : 有導師費這玩意兒了嗎??? (二)資源班導師每週最高減授二節。其實際減授節數由各校特推會決定之。 覺得設導師,只有減課的福利,畢竟沒有相關呀 六、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教師編制及服務學生人數如下: (一)教師:國民小學階段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二人, 國民中學階段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三人。 (二)導師: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三)學生人數:國民小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十二人,上限以十六人為原則。 國民中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二十人,上限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國民中小學以設班之教育階段為準。 (四)超過每班學生人數上限增置教師員額,每超過八名學生置教師一人, 學生人數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每班學生人數國小未達人數上限二分之一,減置教師一人。 國中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二者,減置教師一人; 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一者,減置教師二人。 (五)未設資源班學校,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者,置專任教師一人。 前項第三至五款學生人數之計算,以該校普通班中經鑑輔會核定為身心障礙、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以及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其他學校之學生人數為準 ,並以每年三月一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之資料為計算基準日。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五款之學生經提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後得納入計算。 資源班不得以學生人數達班級人數上限為由,拒收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貼文出來給大家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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