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福利支出是否不用繳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21年前 (2004/09/07 01: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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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ok (okok)》之銘言: : 我看到一篇論文上頭寫著 : 在美國國稅法典裡面的規定是 : 員工可以在稅前收入中撥出一部份金額當作將來使用(購買)公司福利的錢 : 且這筆金額可以不算入所得當中扣稅 : 不知道台灣方面是否有相關的稅法? : 是不是只要是用在福利項目的支出上(如津貼等) : 都可以不算入所得扣稅當中? : 我找了全國法規資料庫 : 搜尋福利 稅等的關鍵字 : 但是跑出來的都是什麼青少年福利法之類的.. : 因為我剛接觸商事法 : 還有許多不懂 : 這方面不知道要找哪些法典比較有呢?(講公司福利支出規範的) : 感謝各位 謝謝! 我去查了一下,馬上就找到了啊? 你這樣得加油唷....(笑)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1 條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 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或平均分五年提足 ;其一次提撥者,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 費用列支;其平均分五年提足,並依規定就每年尚未提撥部分加計 利息撥入者,該按年提撥之金額及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 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 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 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 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 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 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 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 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 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 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 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 取得收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9.3
文章代碼(AID): #11F9WNP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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