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民法上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二個月內可以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申請
想問的是,需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該到什麼地方去辦理呢?
另外在精華區中看到一篇報導說,國稅局日前便審理一件案例。有位民眾,身後留下
一筆農地以及部分現金。其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最後決定農地由兒子繼承,配偶、
女兒則分得所遺現金。照理說,農地若在繼承之日起五年內未做他用,可免遺產稅。
不過案例中繼承農地的兒子,卻因為經商不利,急需現金調度,而將農地抵押貸款,
甚至遭法院拍賣。由於農地已未做農業使用,國稅局向兒子追繳遺產稅,因為當事人
逾期未繳納,國稅局轉而向女兒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強制執行。雖然女兒主張自己分
得的現金,微乎其微,實際上是拋棄繼承,不應就其名下財產,強制執行。
但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拋棄繼承,得要負擔繳納遺產稅的義務。台北市國稅局依法
行事,最後還是強制執行女兒名下的財產,追回遺產稅。
這筆現金是一般民間所說的手尾錢,就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給配偶及子女的微小金
額,這樣也算是繼承嗎??申請拋棄繼承後是否仍要繳回呢??
謝謝各位看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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