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產稅的問題~關於繼承順序的。
我阿姨的老公(也就是姨丈)去年去世了~
留下一筆遺產~
可是很麻煩的是~姨丈的有兩個女友(與前妻生的,美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一開始,國稅局說,這筆遺產應是我阿姨和那兩個前妻女兒分
阿姨1/2,另外兩個女兒1/2
我阿姨抗議,因為那兩個女兒又不是台灣人,而且從來沒有見過面,怎麼可以
算他們一份呢?與國稅局吵了半年後,國稅局終於將其兩個女兒刪除了。
可是問題又來了,國稅局和我阿姨說~那你要和姨丈的兄弟分。
又變成了阿姨1/2,姨丈的兄弟們1/2
可是,開出來的稅單上,稅務人只有我阿姨的名字,然後寫(以下空白)
然後她去問了各大律師事務所,有趣的是,每一個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有的說是阿姨1/2,姨丈的兄弟們1/2
有的說是阿姨2/3,姨丈的兄弟們1/3
有的說是阿姨拿全部,不用分給兄弟們。
請問一下,到底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ps:順帶問下,以我阿姨的情況,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來減少遺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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