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減稅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米~)時間20年前 (2006/04/26 01: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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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報稅,以下這條規定不太清楚。 是說投資、以及投資的利息不超過27萬元,則這些投資的金額都可全數扣除抵稅嗎? 那定期定額投資基金也算在內嗎? 感謝各位大大~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 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 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 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 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引述《taenia (喔~然後咧?)》之銘言: : : 我想請問板友們,什麼樣的支出可以抵稅用?? : : 我只知道房租費是可以抵稅的,可是要達多少金額以上?? : : 好像醫療也可以是吧?? : : 動產or不動產咧?? : : 或是一次支出多少錢以上?? : : 這個問題看起來有點蠢( ̄ー ̄;) : : 因為今年補稅,我家老母去年幫我報稅報有30萬以上的支出.. : : 想當然爾是不可能啊,所以補了六千多...真想哭>"< : : 所以我才想問問看有哪些支出可以抵稅... : : 先謝過幫我回答的板友<(_ _)> : (二) 列舉扣除額: :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 :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 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 : 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 : 萬四千元為限。 :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 : 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 : 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 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 : 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 : 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 : 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 : 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 : 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 : 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三) 特別扣除額: :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 : 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 : 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 :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 : 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 : 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 : 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 ,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 : 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 : 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 : 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 : 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 : 補正:查93年度之殘障特別扣除應為七萬四千元。 :   (本篇所查為線上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應是資料未更新之故,感謝板友指正。) :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 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 : 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 ,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 : 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 : ,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7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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