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漏報這兩條罰不罰?
※ 引述《bluecrest (黎明前的黑暗)》之銘言: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第 3 條
: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
: 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
: 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者,免予處
: 罰:
: 一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
: 二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
: 三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 如果照上面法條寫的
另外再請教大家法條的另一項
"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
如果我去年的所得只有薪資21萬多
若沒申報被查到
是不是也符合這條不罰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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