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漏報這兩條罰不罰?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黎明前的黑暗)時間20年前 (2006/05/18 17: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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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crest (黎明前的黑暗)》之銘言: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第 3 條 :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 : 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 : 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者,免予處 : 罰: : 一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 : 二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 : 三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 如果照上面法條寫的 另外再請教大家法條的另一項 "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 如果我去年的所得只有薪資21萬多 若沒申報被查到 是不是也符合這條不罰的規定呢?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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