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補繳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及辦理分期付款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揹著工作受訓去..)時間18年前 (2008/04/06 21: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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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略回答 (有錯請指正) ※ 引述《patty0710 (正妹 >.^y )》之銘言: : : YES : : 網路上就可以查詢 : : 96年的部份"財政部"已經公佈了 : 有好心人可以給我個連結嗎 我在財政部網頁左點右點就是找不到...... 我想會上BBS應該都是網路達人...@@ 相關資訊不一定要到財政部才有 只要搜尋關鍵字"財產交易所得" 奇摩也會跑出一堆的~ :) (以下是北市國稅局提供)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1-3-4list4.jsp : 一.如果契約沒有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格,而是採土地及房屋總價交易之方式, :   房屋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我搞不懂,是(一);或是(二): : (一)賣出契約總價-買入契約總價-可減除費用=房屋交易所得 ^^^^^^^^^^^^ ^^^^^^^^^^^^ 只論房屋價款(不含土地) 此公式用於契約可明顯看出房屋價款多少 :          房屋現值(元/m2)*總面積    : (二)賣出契約總價X--------------------------- :          土地公告現值(元/m2)*總面積+房屋現值(元/m2)*總面積 :    :                 房屋現值(元/m2)*總面積    :   -賣出契約總價X---------------------------- :            土地公告現值(元/m2)*總面積+房屋現值(元/m2)*總面積 :    :   -可減除費用=房屋交易所得 此公式用於契約的價款未區分房屋和土地 : 二.「九十五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八%計算。 :     :    是不管交易幾筆不動產ˋ不管樓層ˋ地段ˋ建物材質ˋ用途,都是十八%嗎? 恩 @@ 看房屋座落地 : 假設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款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複查: : (提示實際成本費用收據,採核實課稅也叫複查嗎? 您可以先向原國稅局查對更正(寫更正申請書)~ 如該機關仍堅持維持原核定~此時再向國稅局總局提複查 複查就是對課稅內容有異議... 您的情況只是補成本費用~我想提更正申請應該就足夠 : 還是就原來計算標準再驗算一次才叫復查,並無提示新的證明文件) 沒有區分的這麼細 只要你有異議都可以提複查啦...(請準備充分的證據及證明文件) : 應納稅額有更動,於滯納金及利息起算部分, : (一)是從更正稅額後繳款書送達之新定繳款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 (二)抑或從第一次送達時就起算,只是計算滯納金及利息之基準依更正後稅額計算 這裡要請高手回答一下 我印象中是(二) : 本版232篇 標題『房屋被法拍 可申請免交易稅』文章末段文字摘錄: : 「惟如拍賣結果確無財產交易所得者,倘未保留買進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亦得依謄本 : 所載,證明購置房屋是以貸款支付而拍賣價未達該抵押權額,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 如果是經由法院拍賣,證明文件又全部丟光光,可以謄本上所載抵押權債權額證明, : 實在是太優惠了,最高限額抵押權要設定多少有多少? : ( ̄y▽ ̄)╭ 不過這樣作是不是有觸犯什麼法律? 恩~大哉問~另請高明 XD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2.226
文章代碼(AID): #17-Cy9U9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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