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向父母借錢買房子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期待)時間18年前 (2008/01/21 20: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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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既然確實是借貸而不是贈與, 為了避免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 : 小弟不專業的建議是: : 1. 借款契約去公證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皆可); : 2. 契約至少要明定這三項: 借款金額, 利息 (約定利率即使是零也要註明零利率), : 分期還款時間及每期還款金額; : 3. 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就是去填一份贈與稅申報書; : 4. 拿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 (也有可能是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再依約交付借貸款項. : "贈與價額" 填零 恕刪部份,h 大的建議應該是可行的,不過注意贈與價額要填「零」 要是錯填入金額,那要翻身大概就很難了 XD 在贈與稅案件,首先要強調判斷是借貸或贈與,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而是要從各方 面去個案判斷。 以本人辦理行政救濟的觀察,國稅局會參考: 1.雙方的關係 2.收受款項者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3.是否確實有還款行為(在調查基準日前-->以國稅局讓人民知道開始在調查時) (好像也不會在財產移動後馬上發函調查) 例如常見的父母將大筆款項匯入未成年的7歲子女帳戶,假設匯了一千萬。 1.以社會常情,父母可能會贈與子女。(若朋友之間,則較不容易出現大筆金額贈與。) 2.7 歲小孩一般來說並無經濟能力償還此筆金額。 3.是否再調查之前有還款?若在調查後才還款,一般都不採信。 至於借貸契約是否具有書面,是否經過法院公證,一般來說較不在意,因為法院公證並 不管實際上是否有該借貸契約存在;借貸的書面也可以事後補據。 建議可以採H 大的建議,申報贈與但金額填零,公證可以省略。 或是也可以發函國稅局說明:本人某某將於收到貴局回函後,借予子女新台幣XX元, 自某銀行某帳戶匯款XXX元至子女某某帳戶,約定利率為零,分XX個月每月還款XX元 ,並非贈與,特此聲明。並請回函告知貴局已收到本函。 然後保存寄出的雙掛號回執,國稅局的回函,還有每期還款的證明(如轉帳資料) 從人民立場保留借貸關係的證明這點是很重要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01/21 21:54, , 1F
謝謝您詳細的回答 PARTⅡ ^0^
01/21 21:54, 1F
文章代碼(AID): #17b94hL_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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