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未滿60歲父母 和 人身保險 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怪頭)時間18年前 (2008/05/06 21: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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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對於本版提供的資訊有疑惑想要問國稅局問個清楚的話。 : 我會建議你撥打你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稽徵所, : 請總機幫你轉你戶籍地的承辦人,該承辦人講的一定沒有問題。 : (一般稱為管區,但不要跟警察局裡面的管區弄混了:p) : 因為你報稅之後也是這個承辦人在審核,他給你錯誤答案的機率比較低。 : 全功能櫃台在第四課(股)和第二課(股)都有全功能櫃台, : 其中二課(股)才是主要承辦綜合所得稅業務的,對於這方面的法令也比較熟。 : 這段時間國稅局很忙,所以電話不見得會轉到正確的人手上。 : 至於你的問題,扶養未滿60歲的父母,確實是要無謀生能力。 : 但是這個無謀生能力定義卻很寬鬆,只要年收入未達77000就可以了。 : 以下是財政部的解釋函令,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領 :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 : 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 : 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 : 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四)其他經村 : 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借這個也問一下 我媽今年也是未滿六十 去年收入未滿77000 那我想把我媽放給我弟扶養 看起來依上面的這個解釋函令應該ok 但是 我弟在很多年以前 被我大伯收養 所以身分證上 母這一欄沒有 父這一欄是我大伯 那這樣還可以適用上面的解釋函令嗎? -- 你這沒錢的死胖子,沒有參賽資格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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