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子貸款以後又分租出去?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一個人的幸福...)時間18年前 (2008/05/09 22: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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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確認後 只要申報房屋貸款利息的那一間房子符合 "自己所有"+"戶籍已登記+"無出租" 就能申報貸款利息 然後,在租賃收入方面 你朋友出具給國稅局的租屋契約上面的住址是你沒申報"自用房屋貸款利息"的那間 這麼就沒有衝突 並且這間出租房屋,可以列舉費用有--> "房屋貸款利息","房屋相關稅捐"’"修繕"等 只要有比43%的費用高,就選擇"一般"申報書那種格式申報列舉扣除 這樣應該是最省的 ※ 引述《budda (一個人的幸福...)》之銘言: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列舉扣除額,需符合下列規定: : 一、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需於所得年度在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 : (以戶口名簿證明),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三、檢附金融機構開立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收據正本。 : 四、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 ^^^^^^^^^^^^^^^^^^^^ : --- : 因此你只能擇一間申報房屋貸款利息 : 而且 : 有收入就要申報,因為你的朋友已經在他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有給你一筆10萬的 : 房屋租金, : 因此這筆你一定跑不掉 : 漏報會被罰 : 至於 : 你想的完美申報法,這還要再研究一下...呵呵 : ※ 引述《bluecat (啦!!)》之銘言: : : 因為我去年有兩間房子(換屋, 但舊的當時還沒賣掉) : : 到了下半年才把戶籍遷移到了新家 : : 舊房子的房貸利息為 3萬 : : 新房子的房貸利息為15萬 : : 那我可以把舊房子報租賃所得 : : 而新房子列舉貸款支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07.61
文章代碼(AID): #1896CdC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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