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為何會生避稅效果?
在葛克昌老師,月旦法學教室76期頁116脫法避稅與法律補充
中提到「由於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自1980
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從此此種所得稅法最大缺口,
即為租稅規避所利用之主要對象。其中納稅義務人在被投資
公司發放股利前,先將所持公司股份,高價轉售其另外成立,
完全控制股份之新投資公司,先行取回其投資之收益,再由
新公司參與原投資公司分配股利,企圖規避個人所得稅之營
利所得.....」
我的問題是,為何納稅義務人將股份轉售其另成立之新投資
公司,可以論為脫法避稅之工具呢?另外為何和所得稅法4-1條
有關?是否係因納稅義務人將實質上非所4-1規範之利益,
轉換為形式上為所4-1條呢?
以上,
謝謝您耐心看完。
祝 順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16.166
推
01/24 22:36, , 1F
01/24 22:36, 1F
→
01/24 22:37, , 2F
01/24 22:37, 2F
推
01/24 22:42, , 3F
01/24 22:42, 3F
→
01/26 16:53, , 4F
01/26 16:53,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37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