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為何會生避稅效果?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輕飄飄飛上天)時間17年前 (2009/01/24 14:27),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在葛克昌老師,月旦法學教室76期頁116脫法避稅與法律補充 中提到「由於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自1980 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從此此種所得稅法最大缺口, 即為租稅規避所利用之主要對象。其中納稅義務人在被投資 公司發放股利前,先將所持公司股份,高價轉售其另外成立, 完全控制股份之新投資公司,先行取回其投資之收益,再由 新公司參與原投資公司分配股利,企圖規避個人所得稅之營 利所得.....」 我的問題是,為何納稅義務人將股份轉售其另成立之新投資 公司,可以論為脫法避稅之工具呢?另外為何和所得稅法4-1條 有關?是否係因納稅義務人將實質上非所4-1規範之利益, 轉換為形式上為所4-1條呢? 以上, 謝謝您耐心看完。 祝 順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16.166

01/24 22:36, , 1F
因為納稅義務人將股利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
01/24 22:36, 1F

01/24 22:37, , 2F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01/24 22:37, 2F

01/24 22:42, , 3F
然後依所42 營利事業間股利不計入所得
01/24 22:42, 3F

01/26 16:53, , 4F
謝謝ali大~
01/26 16:53, 4F
文章代碼(AID): #19UhJd-k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UhJd-k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