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社會團體捐款給學校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9/03/13 23:5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points (千萬要堅強)》之銘言: : 我們是一個系友組成的社會團體 : 因此有時都會捐款給系上(像是贊助畢業展--十萬元) : 想詢問的問題是, : 這筆捐款是否需要在一月底前的所得申報中, : 進行申報? : 一開始詢問稅捐處的人是表示不需要, : 只要在五月時提出即可。 : 但後來電話中又再次詢問,得到要申報的答案, : 而申報項目為"其他所得" : 且電話中的人員也提到, : 以前不用,但後來國稅局(?)有宣導需要申報 : 因此,想請對這方面有瞭解的人士, : 是否可以告知正確的處理方式 : 畢竟若是要補申報,就得繳罰金, : 我擔心時間越久,罰金會增加,那就糗了! : 拜託大家了!謝謝! : (希望有清楚表示我的問題....)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1562&ctNode=11556 1511 其他所得及變動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所得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 以外的所得,都叫做其他所得,不屬於扣繳的範圍,給付的時候全部不用扣繳。至於變 動所得包括個人所經營林業的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4款規 定部分、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所分得的報酬或是耕地因為出租人收回或 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所取得的補償收入,都屬於變動所得, 所得人只就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扣繳義務人在發給上面所說的受 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的報酬的時候,應該用所給付所得的半數扣繳6% 的稅款,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也以半數金額填寫。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9.30
文章代碼(AID): #19ke9zjZ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ke9zjZ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