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97年度補繳稅的罰金 滯納金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7年前 (2009/06/21 01:3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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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1234 (yu1234)》之銘言: : ※ 引述《basebo11 (ㄎㄎ~~)》之銘言: : :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 :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 : :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 : : 免除其刑: : :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 :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 : : 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 ,一併徵收。 : 在這裡我的想法是 : 滯納金算是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的關於逃漏稅的處罰 : 但這只是在下的拙見而已 : 補充一個解釋函令 : 財政部72/10/22台財稅第37511號函 : 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亦未經申請延期申報(編者註:現已 : 無延期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 : 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 : 滯納金;惟應依當地銀行業(編者註:現行法為郵政儲金匯業局)通行之1年期定期存款 :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我想這個函釋應該是說:....依稅稽48-1免依110條處罰;另外,免加徵滯納金。 而不是說依稅稽48-1-->也免滯納金 因為依稅稽20條規定,是「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 然而,未申報,且稽徵機關尚未核定補徵前,尚無「逾期」的問題,自然無加徵滯納 金。 沒申報,稅捐機關若有依所得稅法79條2項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110條2項會 處罰),此時才會定繳款期限,逾期未繳漏稅才有滯納金的問題。 且稅稽48-1第1項第2款規定的是「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但是滯納金 並非屬行政罰,也就不是處罰。下面附上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3 次會議紀錄 的連結及節錄部分,可以點進去看看,也有討論到稅法上的滯納金。 或許72年作成那個函釋時認為滯納金具處罰性質所以才那樣寫,不過照目前多數見解 看來,免滯納金那幾個字會成為贅文。 稅捐稽徵法 第 20 條 (加徵滯納金之統一規定)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 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所得稅法 第 79 條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案件之處理程序) 第2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使用簡易申報書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 催報之規定;其逾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 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 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6318551541.pdf 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3 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95 年1 月20 日(星期5)下午2 時30 分 (略) 陸、討論事項: 一、問題: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完納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 分所加徵滯納金其性質是否屬於行政罰疑義? (略) 捌、會議結論: 一、討論事項(一): (一)應視各法律之立法原意而定。多數委員認為滯納金不是 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二)未來各機關於解釋、適用法律規定之「滯納金」,或於 研擬制訂新法或修法時,應留意並檢討其性質究應為何。 -- ※ 編輯: kai761 來自: 125.231.35.66 (06/21 02:21)

06/21 02:52, , 1F
感謝提供相關資料喔^^
06/21 02:52, 1F

06/21 11:08, , 2F
感謝提供資料@Q@~~~
06/21 11:08, 2F
※ 編輯: kai761 來自: 125.231.48.69 (06/21 15:54)
文章代碼(AID): #1AFHvjjU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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