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97年度補繳稅的罰金 滯納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恩)時間17年前 (2009/06/18 21: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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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滯納金之計算: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 加徵1%滯納金(逾期第1、2日繳納因未逾 2日不加計滯納金), 最高加徵至15%為止(違章罰鍰免加徵滯納金、利息)。 2.自動補繳稅款利息之加計: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 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 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 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 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稽徵。」但免加徵滯納金。 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 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取用, 惟繳款人應於「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蓋章證明。 因為我是忘了在期限內繳稅 於是自動辦理補稅動作 那請問我是適用於第一條款還是第二條款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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