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97年度補繳稅的罰金 滯納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yu1234)時間17年前 (2009/06/20 23: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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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sebo11 (ㄎㄎ~~)》之銘言: : ※ 引述《yu1234 (yu1234)》之銘言: : : 如果你到國稅局去拿繳款書 : : 會發現繳款書有兩種 : : 一種是普通的繳款書 : : 過了6月1日後每逾2日加1%滯納金 : : 滯納期滿(滯納金已加到15%)後再開始加計利息 : : 另一種是自動補報補繳的繳款書 : : 不會加滯納金 : : 只會從6月2日開始加計利息 : : 所以目前選對繳款書對你來說很重要唷!! : : 請睜亮眼睛看清楚繳款書的表頭 : : 因為滯納金真的很貴 : : 你雖然沒在期限內繳稅 : : 但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未調查前補繳 : : 當然是屬於自動補報補繳 : : 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 : 實在不了沒申報用自動補報補繳計息免罰 : 跟滯納金有啥衝突= = :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 :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 : 免除其刑: :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 : 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一併徵收。 : 免除的僅是第41~45條及逃漏稅處罰 : 滯納金並不在免除範圍 在這裡我的想法是 滯納金算是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的關於逃漏稅的處罰 但這只是在下的拙見而已 : 打個比喻 : 一堆人逾期搶著申報 : 深怕滯納金越來越高 : 結果有人遲報n個月慢慢來適用所謂自動補報補繳計息免罰 : 若只計算那幾塊錢利息 : 遲報N個月繳n塊 6/4申報的人繳1%滯納金 可能好幾百 : 這樣不很怪@@ : 望有實務經驗的大大分享一下類似案件處理方式@@ 補充一個解釋函令 財政部72/10/22台財稅第37511號函 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亦未經申請延期申報(編者註:現已 無延期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 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 滯納金;惟應依當地銀行業(編者註:現行法為郵政儲金匯業局)通行之1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以你比喻的6/4申報 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的要件 (通常一定會符合的,國稅局哪可能查那麼快) 也是不用繳滯納金的 真正一定要加計滯納金的情形 就是等到國稅局核定補稅,並開徵補稅的繳款書 繳款書上面會有繳納的期限 如果經過合法送達而逾期未繳納 那滯納金就絕對會加上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51.133

06/21 01:25, , 1F
非常感謝您提供的函釋^^
06/21 01:2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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