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對國稅局發文及整卷的疑惑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2.送達證書地址:對公司的處分送達給負責人,或對負責人個人送達,常搞錯。
: 例如公司負責人應扣未扣稅款,應以公司負責人個人為受處分人,但卻送公司
: 地址,公司何時轉交負責人就無從得知;
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
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
更正一下,對負責人個人送達,公司可能可以認為是他的就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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