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對國稅局發文及整卷的疑惑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10/04 21: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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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2.送達證書地址:對公司的處分送達給負責人,或對負責人個人送達,常搞錯。 : 例如公司負責人應扣未扣稅款,應以公司負責人個人為受處分人,但卻送公司 : 地址,公司何時轉交負責人就無從得知; 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 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 更正一下,對負責人個人送達,公司可能可以認為是他的就業處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4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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