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二親等買賣土地的定價 與 支付的證明文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one)時間10年前 (2015/12/16 18:17),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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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資深網友說,二親等的買賣土地的最大程度節稅方式。 我閱讀的注意之處,是他講說:應以「高於」公告現值去當訂入契約的售價, 然後再進行後續處理(後續做法不贅述)。 請教一下大家:如果訂約的售價是「剛好等於」土地謄本上的公告現值;國稅局實務上 「不會在這一點上」有意見嗎?(其他點的合法與否當然另外獨立判斷) 因為我家在整理網上說法時,以為「等於」就可以了(因為網上說法說「不可『低於』) ....所以趕緊請教。因為今天剛送件(稅捐處土增稅的部份),不知是否要趕緊撤回? 重新訂約,重跑流程....心裡掛著這個擔憂;請版上專家們幫忙釐清一下這個點。 再來,過幾天買方確實將會支付價金。但因為是二親等;國稅局以前在一些案例中會懷疑 買賣雙方是否另有資金贈與往來,所以會詳查。我家當然會誠實申報,現在想說為了不 耽擱國稅局的作業天數(以免拖延到過戶來不及在今年完成);因此在支付價金的 「證明文件」上,我家願意儘量一開始就多提供相關文件(目的是以免被通知補件而耽擱 國稅局完稅證明發下的工作天數)-- 只是不知該提供哪些支付(且並非事先贈與)的證明文件?我猜一下。 例如:匯款單?買賣雙方的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還是說要買賣雙方今年 (甚至歷年)的存摺進出紀錄? 感謝版上專家就此兩問題給予釐清與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16.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50261070.A.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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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契買賣金額的話,土地部分大於或等於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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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大於等於房屋評定現值,實務上國稅局都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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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SJfEI1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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