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合夥解散問題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siriue (VACO效率保養實踐家)時間13年前 (2013/01/05 20:05)推噓7(7推 0噓 16→)留言23則, 5人參與討論串11/16 (看更多)
: → pepperminte:B)部分要考慮法律問題喔,如果設立程序都跑完了,B就 01/05 18:36
: → pepperminte:不是可能的選項了。 01/05 18:36
正確,
如果已經程序都跑完了,
就沒有承不承認的問題。
: 推 forever0317:現在股東們是不承認技術股,所以支出部分要平分 01/05 18:48
如果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股東們反悔不承認當然可以,
看要不要冒險承擔背信跟詐欺的罪名。
: → IMBALLGOD:最有道理的回文 不過我們不太清楚他們結構 01/05 19:41
: → IMBALLGOD:出錢出力是共識 出錢的都虧 出力的浪費時間也剛好而已 01/0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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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應該誤解「技術股」的真正定義。
實務上要取得技術股沒這麼簡單,
因為你要把無形的技術作為股份充抵,
那得拿出真材實料,被大家認可才行。
一般而言,股東會願意承認某些股東取得技術股,
絕大多數情況是,如果沒有這項技術,
公司根本連成立的機會都沒有,
在這種情況下,才會同意有技術股的存在。
舉例來說,
如果我擁有一項可以讓太陽能發電效率提高90%的技術,
並且我已經申請了十幾個國家的專利。
若此時有朋友要找我合伙做太陽能電廠,
就是要用我的技術開公司,
因為是他來「求」我,
所以通常就會開出「技術股」的條件吸引我。
然而,這項技術到幾應該折算多少股份呢?
這通常會找會計師或無形資產鑑價單位提供參考報告,
好決定這項技術大概市值多少錢,
然後才是換算為股份可以拿多少持股。
那麼,這項技術擁有者有沒有付出什麼呢?
有的,答案就是這項技術的「專利」。
也就是說,
這項專利再也不屬於我,
而是屬於公司的資產。
換言之,我是拿這份專利,
去換取公司的股份。
雖然我沒有出錢,
但我用技術作價,
換取普通股股份,
自然也享有普通股股東的權益。
---
只是說,一般人都誤用了「技術股」的名詞,
如同我所言,要給出技術股,
是真的要先有「某種資產」進入公司,
然後才是把「技術股份」給予某股東。
這樣當然大家才會服氣,
因為他雖然沒出錢,
然而他將這項技術資產移轉給公司,
所以並不是什麼「沒出錢只出力」這回事。
以該原po的案例來看,比較不像是技術股,
而是「以工代賑」的概念。
如果當初股東們同意,
由某人以「未來勞務薪資」作為出資份額取得股份,
今天的問題就簡單了。
但如果你們當初合約是寫著同意某人的技術作價,
取得公司技術股份XX比例,
那就很抱歉了,承認多少就該是多少。
只要合法程序走完,
就沒有理由拒絕擁有技術股股東來分清算價值。
---
法律的思考模式,
有時候跟直覺的思考邏輯不同。
然而在外做生意,
一切就是法律當依歸,
也因此合約訂定如此重要,
萬不可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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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7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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